涉合同诈骗 被顶格判决 宁波东力“蛇吞象”闹剧始末

涉合同诈骗 被顶格判决 宁波东力“蛇吞象”闹剧始末
2020年02月15日 06:06 中国经营报

  涉合同诈骗 被顶格判决 宁波东力“蛇吞象”闹剧始末

  本报记者/李慧敏/北京报道

  一桩令金融圈瞩目、全市场哗然的“蛇吞象”并购案,最终以惨痛的事实证明,这是一起精心谋划的合同诈骗案。

  2020年1月23日,宁波东力(002164.SZ)披露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宁波东力并购的标的公司——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管理团队在并购过程中的造假行径触目惊心,被认定的犯罪行为有三:其一,通过财务造假骗得宁波东力以21.6亿元的虚高价格收购目标公司;其二,骗得宁波东力对目标公司增资2亿元;其三,骗得宁波东力为目标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额度13.57亿元。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宁波东力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18年8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截止到1月22日,宁波东力公告称尚未收到结论性调查意见或相关进展文件。因此,重组过程中宁波东力、中介机构等各方的责任仍需等待监管部门的最终认定。

  “蛇吞象”并购“引狼入室”

  回顾宁波东力的并购纠纷,媒体多在标题中使用了“引狼入室”“与敌同眠”“补药变毒药”等形容词。实际上,这是关于一家疲于保壳的长三角机械制造企业和一家中国民营企业五百强第274名、深圳企业百强第22名的珠三角生产性服务企业之间的并购故事。

  公开信息显示,宁波东力2007年在A股上市,但2010年其业绩攀上顶峰后就江河日下。2012年~2015年,其扣非净利润连亏4年, 2014年宁波东力戴上了ST的帽子。保壳心切、急于改善业绩、摆脱退市危机的宁波东力,于2017年8月完成对年富供应链的并购。

  2008年成立的年富供应链,是深圳老牌供应链企业之一,居行业中上游水平。之所以被称为“蛇吞象”并购,是因为年富供应链彼时的年收入为200多亿元,是宁波东力的40倍,扣非净利润是宁波东力的30倍。

  表面上看,收编年富供应链的确给宁波东力带来脱胎换骨的变化。2017年报中,年富供应链为宁波东力贡献了约94.2%的营业收入、93.71%的净利润、79.13%的总资产。2018年一季度年富供应链再上层楼,营业收入为61.61亿元,占公司合并报表比重的97.16%。

  故此,并购完成8个月后,上市公司、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同声确认标的公司业绩达标。

  但在业绩突飞猛进的同时,宁波东力的负债也由原来的37.51%升至2017年末的79.12%,这当然大部分也“归功”于年富供应链。至此,隐忧已现。

  2018年6月28日,宁波东力便罕见地以子公司法人李文国涉嫌合同诈骗报案,此时距并购完成仅10个月。

  并购完成11个月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总经理、资金管理部总监协助调查,财务总监取保候审,运营、业务、风控负责人失去联系,十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供应商客户围堵公司。

  也正因如此,宁波东力2018年度亏损28亿元,超过公司2007年上市以来的盈利总和;2018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同年8月24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法院最终判决,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年富供应链原实际控制人李文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总裁杨战武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财务总监刘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另外,年富供应链及其原股东富裕仓储(深圳)有限公司分别被处以罚金3000万元。

  “这样一个公开判决,实际上是有制裁、警示、教育和慰藉的社会功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此案的判决有助于制裁违法者,警示资本市场各方主体要对法律抱有信仰和敬畏之心,教育公众要学会用法律思维法律方式来设计商业模式、理性有序诚信地参与资本市场活动。同时,对于公众投资者来说也是一种莫大的心理安慰。

  审计机构和独立财务顾问均未提出异议

  事实上,在证监会审查宁波东力与年富供应链的并购重组时曾提出过两次反馈意见,针对年富供应链避免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措施、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的勾稽关系及合理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资金内控的具体流程等诸多财务问题进行了详细问询,并要求补充披露。但是并购各方均未发现问题。

  宁波东力的回应是,公司已及时指定中介机构以及年富供应链针对证监会提出问题进行回复。中介机构包括国信证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中介机构没有查出问题有两个可能,一是确实没有查出问题,二是查得出来但是装糊涂。对于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需要司法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调查结果再认定。

  “判决书披露,本案中的造假行为主要是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将巨额亏损转成对关联公司的应收账款;二是通过制造相关客户虚假应收账款虚增业绩。这两种造假,专业的审计人员都应该能看得出来的。”知名财税审专家、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分析,首先,金额巨大本身应该引起中介机构的警觉;其次,两方面的造假都是与应收账款也就是与销售收入有关,是否有这么大的经营规模应该深入追问。

  “实际上,从源头上的造假应该更容易被发现,如果源头上的审核就忽略了或者没发现问题,后面的复核再发现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当然,如果确实认真查证、勤勉尽责,应该还是能发现的。”刘志耕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宁波东力举报年富供应链之前,在该并购重组持续进行及中介持续督导过程中,无论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还是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出具的相关意见,均未对年富供应链的财务数据提出过异议。

  那么,如果并购重组案完成后,标的方被发现存在财务造假,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是否有可能被追责?

  专业人士表示,答案是肯定的。一般情况下,并购重组项目中,就公司业绩情况的核查而言,会计师事务所是把第一道关;而标的方若存在财务造假,属于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券商在此基础上发表的意见会被视为券商未勤勉尽责,使用财务数据发表的专业意见也将被视为虚假记载。

  “如果并购标的在并购之时就存在财务造假行为,那么中介机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某券商并购负责人表示。

  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与日俱增,伴随而来的是,参与其中的审计机构及独立财务顾问纷纷被追责。“如果股民诉讼宁波东力要求赔偿,这也有可能,若中介机构在该案中确有责任,那判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较大。”刘志耕表示。

责任编辑:张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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