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20年01月02日 05:33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263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5月17日披露了《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按期付息后续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93),公告中提及的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付息,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2019)粤0304民初47958号《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

  康得新于2019年7月15日披露了《关于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47),公告中提及的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付息,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3788号《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粤0304民初47958号《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一)、《传票》的内容

  申请人(原告):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基金)

  被申请人(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传唤事由:庭审直播

  应到时间:2020年4月20日9时15分

  应到处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庭审管理中心(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二)、《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券合同关系;

  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原告所持有“17康得新MTN001”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本金人民币30,000,000.00元;

  3、判令被告按发行利率(5.5%/年)向原告支付“17康得新MTN001”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利息,自上年度起息日(2018年2月15日)起计至合同解除日止(暂计至2019年7月12日为人民币2,319,041.10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拖欠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尚欠本息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年计收,具体包括:

  (1)2018年2月15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间利息1,650,000.00元的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7月12日为人民币31,779.45元;

  (2)本金及2019年2月15日起至合同解除日止应付利息的资金占用费均自合同解除日起算至清偿之日);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具体包括:

  (1)以2018年2月15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间利息1,650,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21%。计算,自2019年2月15日计至合同解除日,暂计至2019年7月12日为人民币51,282.00元;

  (2)自合同解除日起,以尚欠本息为基数按日利率0.21%。计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6、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32,402,102.55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出具保函担保,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32,402,102.5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2019)粤03民初3788号《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一)、《传票》的内容

  申请人(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

  被申请人(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传唤事由:证据交换、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20年2月12日9时40分、2020年2月12日14时40分

  应到处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庭(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

  (二)、《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作为管理人的新会农商聚金2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购买被告中期债券形成的公司债券合同关系。

  2、被告向新会农商聚金2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偿还中期票据本金人民50,000,000.00元。

  3、被告向新会农商聚2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为从2018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以本金50,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8%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为3,017,753.42元。

  4、被告向新会农商聚金2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第2项及第3项诉讼请求之和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日利率0.21%。计算。暂时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为389,680.49元。

  5、被告支付律师费,以实际金额为准,暂按300,000.00元计算。

  6、因本案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函保险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3,707,433.9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53,707,433.91元为限提供保函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康得新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3,707,433.91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上述诉讼。鉴于目前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2019)粤0304民初47958号《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初3788号《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264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3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9),于2019年3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之补充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0),以上公告中提及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2019 )苏05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2019 )苏05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

  被告:钟玉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康得集团、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光电公司、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11月20日的结欠的利息金额为1,900,000.00元,结欠的罚息金额为1,087,500.00元,之后的罚息以借款本金50,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光电公司、康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律师费损失667,983.00元;

  3、若被告光电公司、康得新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1、2项债务,原告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有权以光电公司名下坐落于张家港市金港镇晨阳村,编号分别为苏( 2018 )张家港市不动产证明第0018953、0018954、0018955 号他项权证项下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被告康得集团、钟玉对被告光电公司、康得新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18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300,182.00元,由被告光电公司、康得新、康得集团、钟玉负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案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苏05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265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香港全资公司Top Wise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 Limited

  破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破产概述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披露了《关于香港全资公司Top Wise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 Limited(智得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下称:智得国际)被债权人提起清盘申请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11),于2019年6月5日披露了《关于香港全资公司Top Wise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 Limited被债权人提起清盘申请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121),于2019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香港全资公司Top Wise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 Limited被债权人提起清盘申请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217),以上公告中提及的全资公司智得国际的进展事项,公司于近日收到了香港高等法院的破产令,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破产令的主要内容

  香港高等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下令委任了清盘人,公司董事及管理层就处理智得国际财产的权利已随着该公司被颁令清盘而终止,截至破产令出具之日,清盘人已判定智得国际资不抵债,因此股东并不会于此次清盘中获分派任何股息或回收任何款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此前香港高等法院委任了清盘人,目前清盘程序已完成,智得国际已被香港高等法院正式宣告破产,自2019年12月起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香港高等法院的《破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1日

民事裁定书 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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