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19年付息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19年付息公告
2019年11月12日 01:52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19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19-099

  债券代码:136048         债券简称:15国君G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18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11月19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发行完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根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将于2019年11月19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间的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二)    证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5国君G2”,证券代码为“136048” 。

  (三)发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

  (五)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80%。

  (七)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11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止,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18日。

  (八)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22年每年的11月19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20年每年的11月19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九)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095号文件批准发行。

  (十)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2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80%,每手“15国君G2”(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8.0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8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二)利率:本期债券品票面利率为3.80%。

  (三)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18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付息日:2019年11月1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11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国君G2”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1

  联系人:沈凯、谢佐良

  联系电话:021-38676309

  邮政编码:200041

  网址:www.gtja.com

  (二)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2日

  1杨德红先生已于2019年9月23日辞去公司董事长等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公司新任董事长尚未任职,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关工商登记信息尚未变更。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19-10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1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宁国路25号兴荣温德姆酒店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王松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5人,出席5人,公司董事傅帆先生、周磊先生、王文杰先生、林发成先生、周浩先生,独立董事夏大慰先生、施德容先生、陈国钢先生、凌涛先生、靳庆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5人,公司监事冯小东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喻健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00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

  (二)涉及重大事项,A股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形。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牟坚、肖骏妍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2日

国泰君安证券 本期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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