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几经备案大限的“惊吓”之后,P2P网贷行业在连绵不断的“雷声”中似乎已经走到了冥冥中的边缘,走到了它的“本命年”。
11月8日,继湖南、山东、湖北、广州等省宣布对未通过合规验收的P2P网贷机构实施取缔之后,重庆市也发布公告称没有一家机构完全合规并通过验收,所有P2P网贷业务也未经过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并宣布对该市其他机构开展的P2P网贷业务一并予以取缔。今年以来各地先后对P2P网贷行业的决绝态度,推动该行业加速出清的态势,或正在应验P2P网贷的“本命年”之劫。
而前不久互金整治领导小组和网贷整治领导小组召开的加快网络借贷机构分类处置工作推进会进一步明确了加快网贷行业风险出清的导向。会议要求坚定以退出为主要方向,推动大多数机构良性退出,支持机构平稳转型,引导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良好金融科技基础和一定股东实力的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对于极少数具有较强资本实力、满足监管要求的机构,可以申请改制为消费金融公司或其他持牌金融机构。
这意味着,合规验收或将是绝大多数P2P网贷平台难以逾越之“坎”,绝大多数P2P网贷平台都将“死去”!而“安乐死”(良性退出)或是最好的、最理性的选择。毕竟,具备转型的平台很少,而能否获得改制机遇的平台更是凤毛麟角。
市场出清:P2P网贷不可逆转的宿命
或许将P2P网贷行业面临的市场出清命运与所谓的“本命年”之劫联系起来过于荒唐;但P2P网贷12年种下的“果”毫无疑问成就了它走向出清的宿命。
自2007年国内第一家网贷平台拍拍贷诞生以来,网贷行业挟互联网之东风,经历了萌芽探索期、野蛮生长期以及回落低潮期。期间,一路狂奔,创造了无数奇迹,也历经“雷声”频频的惨淡。 一些平台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中断而“跑路”或“被跑路”;一些平台一开始就心怀不轨,抱着诈骗的心态,在行业监管不明朗的情况下钻空子,以高收益相诱惑,致使一些投资经验不足、欠缺避险意识的投资人纷纷落入“陷阱”,蒙受巨大的损失。也因此给整个行业的持续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导致网贷平台数量加速缩水,正常运营平台数已由高峰时期的6000多家跌破600家,被淘汰的平台实际上远超90%。据网贷之家数据,至11月6日,运营平台已滑落至571家,而转型及停业的平台累计达3163家,问题平台累计达2879家 。
正所谓:眼看他起高楼,眼看他楼塌了。
令人不解的是,按照监管既定的方向,原本以为通过两年的时间足以让该行业正本清源、回归本源,整治为真正意义上的网贷信息中介平台。然而,两年过去了,至今仍未有一家平台完全符合监管备案条件、通过合规验收,而且接下去的情况也可以预见。
为什么会这样?或许我们有必要从基因上对P2P网贷平台之病症做深入剖析。
从监管对P2P网贷行业设定的信息中介定位与“十三条红线”看,其实最核心的问题还是市场定位问题。无论是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还是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等触碰监管红线的行为,归根结底在于平台实际上把自身定位为信用中介,按照信用中介的模式运转。
也就是说,揭开P2P网贷的外衣,我们可以看到,P2P网贷平台其基因原本就是信用中介;而资金池、增信、虚标、发放贷款等更进一步强化了网贷平台的信用中介基因。当监管依照互联网基本法要求,以信息中介对P2P网贷行业进行整治、矫正的时候,实质上就是欲以监管之力去除其信用基因。其结果似乎已经注定:暴雷跑路、良性退出或转型;即使转型也是带着信用基因、延续信用之魂。因此,P2P网贷平台沦落至此,最根本还在于始终无法摆脱或改变其伪P2P基因或信用中介基因。
P2P网贷行业的帷幕在即。无论大多数网贷机构的良性退出最终能否表现为“良性”,无论少数机构能否顺利转型为小贷公司,极少数公司能否换一个马甲,以消费金融公司或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的名义继续活下去,作为金融科技诞生的一种业态,P2P网贷这一页翻过去已为笃定之结局。
当这一页终将翻过去的时候。我们需要的是汲取教训,睁大眼睛,警惕新的类似P2P类平台的借尸还魂,需要站在以往教训基础上,反思我们的监管,提升我们的监管。
完善行为监管体系:再也不应容忍金融领域的“裸奔”。
P2P网贷由盛而衰的历程告诉我们,缺乏市场约束的、打着金融创新旗帜的新业态很容易在野蛮生长态势下“走火入魔”,以至于“脉象紊乱”、野性爆发,殃及市场,祸及消费者,最终让社会付出昂贵的成本。
如何防止金融新业态“裸奔”?除了行业自觉形成的自律外,关键是监管不能缺位。监管者应对金融新业态有较敏锐的嗅觉,及时跟踪、监测各种创新业态。应始终站在金融的高空俯视全局,对金融创新包容但不纵容,关键是要加快完善行为监管体系。
要按照“凡是搞金融都要持牌经营,纳入监管”的要求,真正做实监管主体责任,密切跟踪、监测市场万象,观察、甄别金融市场异动,适时发出“刹车”指令。
这就要求在现有监管框架内,进一步完善行为监管体系,厘定各种金融行为的监管边界,特别是中央金融尽管部门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边界。既要避免监管职能重叠导致的重复监管,更要避免因监管空白出现的监管缺位。只要市场上出现某种金融活动和业态,就应该有相应的监管主体自动、主动介入,就应有相应的监管规制跟进。相关监管规制的设计应淡化以机构为核心的监管,强化以行为为核心的监管。要建立一整套针对金融创新活动的识别、监测、预警和监管应对机制。
唯有如此,才能将所有涉及金融的行为活动纳入监管的视野,实施对相关金融活动、行为的调节与规范,避免再次出现类似于P2P网贷的、游离于监管的金融“裸奔”行为。
强化投资人保护:再也不应任由投资者裸露在风险之中。
诚然,一个健康的市场需要理性的参与者。“投资有风险”应该是对金融消费者(投资人)的明确警示。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自我承担投资风险的意识,有承担投资失败的担当。特别在监管坚定推进“去刚兑”大势下,作为投资人更应转变理念,理性认识投资风险,正确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但是,强调“投资有风险”“买者自负”与监管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初衷并行不悖。“投资有风险”不应成为我们回避对投资人保护问题的理由。金融服务提供者如是,监管者亦如是。
一方面,金融服务提供者应树立投资人保护意识,把保护投资人作为贯彻业务始终的一项原则。需知,金融供给与需求双方应该是互相依存、互惠互利的关系。金融供给方无论是从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还是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角度,都应该注重对投资人的保护。如果忽视对消费者发的保护,最终将损害自身发展的市场,损害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根基。因此,金融供给者不应仅从自身市场开拓、利润追逐角度来开发产品、提供服务、进行营销,还要从保护消费者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其成本、风险的承受能力、债务承担能力。如在消费金融领域,供给者应充分考虑接受方的实际接纳能力你、还款能力及自控能力,不应对缺乏实际债务承担能力者提供信用或怂恿其借新还旧,防止诱发共债行为。
另一方面,监管者应增强前瞻性、预见性和敏感性,努力将监管关口前移,最大可能降低因新业态失控造成的监管成本、社会成本,避免让投资人承担不应有的成本。需知,对于社会上出现的金融乱象、风险苗头,任何监管上的应对迟缓、进退失据都可能增大社会处置成本,而这种成本往往最后由消费者(投资人)承担。反思历史上每一起金融风波、金融乱象之始末,我们看到的大抵都是同样的路径:无序与野蛮——泡沫与膨胀——诱惑与怨声——跑路与停业——监管重拳出击,最后的场景可想而知。试想,如果监管在新业态无序发展之初、尚未膨胀之时及时介入,发出预警、进行规范,那么行业将在稳健的路上走得更远,即使出现风险,处置成本也会相对较低。
现实中,往往一种站在道德制高点的貌似理性的声音,把投资者“踩雷”简单粗暴地归于“贪婪”“咎由自取”,这种认识显然是有失公允的,甚至是有害的。毕竟,对于各种眼花缭乱的创新或伪创新,其无形性、专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往往使消费者被裸露在风险中。
探索监管“沙盒”:给予金融科技创新适度包容的空间。
P2P网贷平台作为金融科技创新的一个缩影或将成为过去,但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或才起步。正在全球风生水起的金融科技,在技术上涉及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高端领域;基于金融科技萌生的新业态则更加广泛且层出不穷,除了我们熟知的P2P网贷外,还包括第三方支付、智能投顾众筹、数字货币及基于互联网的保险、信托、财务管理、征信等领域。复杂高端的技术、不断繁衍的业态,使得金融科技监管成为金融监管的一个全新的课题,也带给监管更多的压力、更大的挑战。
毋庸置疑,金融科技的快速崛起和发展极大地拓展了传统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拓展了金融机构获客渠道,特别是对消费金融领域的渗透率,提升了金融服务供给的效力。从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发展,提升了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和可获得性。
但是,由于相关监管规制客观上滞后于金融创新,一些金融新业态在萌发之初往往处于“无准入、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如果监管不能及时跟进,任由其在无监管下野蛮生长,势必滋生诸多乱象,对市场和消费者形成伤害。
面对金融新业态的发展,如何平衡好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的关系,做到包容而不纵容?如何走出“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既要将风险扼杀于萌芽状态,又不至于阻碍萌芽中的创新?这是当前监管者需要直面的问题,这其中包含了监管的辩证法。尽快探索“监管沙盒”(Sandbox),或是我们站在P2P网贷尽头应有的思考。
对于一种金融新业态、新行为的出现,若已有的监管法规对之无法形成有效约束,作为监管者需要做的应该是尽快查漏补缺、修补完善相关规制,及时补齐制度短板,缩短监管政策出台的时滞,跟上金融机构创新的步伐。同时探索“监管沙盒”模式,通过特许方式,允许部分金融创新机构在监管者可以控制的小范围内测试其新产品、新服务。一方面,体现监管对创新的适度包容,并为监管者自身机构提供监管纠偏的依据;另一方面,始终将新业态置于监管的视野,将金融创新可能带来负溢出效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最大可能地降低风险成本、风险传染的可能性,以达到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始终不能忘却的是,监管的初心除了防范化解风险,还包括对金融消费者(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对消费者(投资人)权益侵害恰恰是金融领域尤其是消费金融领域日益突出的问题。抓住这一问题的治理,往往能使诸多问题水落石出、迎刃而解。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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