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9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除董事张海波、段浩然、彭威洋、独立董事朱家骅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张海波、段浩然、彭威洋、独立董事朱家骅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0日15:00至2019年11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06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斌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1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310,968,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7.740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3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18,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0045%。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宋茵律师、游明牧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310,9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333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共有10个子议案,股东大会逐项表决,以下是各子议案的表决情况: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与面值
同意310,9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333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02发行方式
同意310,9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333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03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同意310,9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333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04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310,9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333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05 发行数量
同意310,9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333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06 限售期
同意310,9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333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07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310,9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333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08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同意310,9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333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09 上市地点
同意310,9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333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10 决议有效期
同意310,9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333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各项子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310,9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333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310,9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333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310,9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333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同意310,9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333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切实履行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同意310,9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333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度)的议案》
同意310,9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333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310,98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333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宋茵律师、游明牧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19-110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证券简称:川恒股份,证券代码:002895)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1月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11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有张海波、段浩然、彭威洋、朱家骅,合计4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海斌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认购意向反馈,其中1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3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的股份数为96.40万股。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83名调整为149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868.00万股调整为771.60万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调整后)》。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5票。
表决结果:通过。
董事吴海斌、张海波、王佳才、刘胜安、段浩然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事项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2)及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调整后)》。
2、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1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业已成就,同意以2019年11月1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9名激励对象授予771.6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5票。
表决结果:通过。
董事吴海斌、张海波、王佳才、刘胜安、段浩然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事项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3)。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19-111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证券简称:川恒股份,证券代码:002895)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1月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11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 3 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 3 人,其中监事杜红果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明福先生召集并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认购意向反馈,其中1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3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的股份数为96.40万股。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83名调整为149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868.00万股调整为771.60万股。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该事项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2)及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调整后)》。
2、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1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实,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均与公司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2、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一致同意以2019年11月1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9名激励对象授予771.6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19-112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公司”)(证券简称:川恒股份,证券代码:002895)于2019年11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2019年10月11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19年10月11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截止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9年10月23日,公司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监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19-098)。
3、2019年10月28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9年10月29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107)。
4、2019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事项进行审议,并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实,确认授予条件业已成就。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认购意向反馈,其中1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3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的股份数为96.40万股。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83名调整为149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868.00万股调整为771.6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和拟授予的权益数量与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相符。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调整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认购意向反馈,其中1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3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的股份数为96.40万股。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83名调整为149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868.00万股调整为771.60万股。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19-113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日:2019年11月11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数量:771.60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30元/股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证券简称:川恒股份,证券代码:002895)《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9年11月11日为首次授予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9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771.6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2、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51.6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001.00万股的2.13%。其中首次授予771.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3%,预留8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0%,预留权益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39%。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49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预留权益涉及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由董事会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5、限售期及解限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解限时间安排
■
(2)预留权益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解限时间安排
若预留权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分1次或以上明确授予对象,则预留权益解除限售期及解限时间安排如下: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首次授予的授予价格:6.30元/股
自《激励计划》公告至首次授予期间,公司未进行权益分派,首次授予相关参数无需调整。
7、授予日
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11日,预留权益的授予日依据确定预留权益授予对象后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确定。
8、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2020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权益在2019年授予,则预留权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权益在2020年授予,则预留权益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2021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9、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预留权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拟分配情况
■
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由董事会提出,经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及公示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授予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权益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及授予股份数量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10、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2019年10月11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19年10月11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截止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9年10月23日,公司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监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19-098)。
3、2019年10月28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9年10月29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107)。
4、2019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事项进行审议,并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实,确认授予条件业已成就。
二、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公司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业已成就。
三、关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出权益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认购意向反馈,其中1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3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的股份数为96.40万股。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83名调整为149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868.00万股调整为771.6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的权益数量与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对调整事项均发表了明确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2)。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扣除激励对象在未来解除限售期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承担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董事会运用该模型以2019年11月11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1.71元/股(2019年11月11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9.16%、35.95%(分别采用中小板指数最近一年、两年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为: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1年期、2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2.01%(公司最近一次分红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得出本次授予的771.60万股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为1037.99万元,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分期确认,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作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除本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被统一回购注销外,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获授权益条件成就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1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以2019年11月1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9名激励对象授予771.6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实,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均与公司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2、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调整后)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一致同意以2019年11月1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9名激励对象授予771.6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日及授予数量符合《激励计划》、《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2日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