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年11月12日 01:52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19-076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于2019年11月8日在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公司11层会议室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文件于2019年11月5日分别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纪委书记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成员九名,实际出席董事九名,公司监事会成员、纪委书记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本次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以9票赞成、0票回避表决、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武汉两湖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全资子公司金融街武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向参股公司武汉两湖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湖半岛公司”)单方提供金额不超过18亿元、期限不超过3年、借款利率为12%的股东借款。两湖半岛公司另一方股东西藏华富天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两湖半岛公司50%股权及其应享有的分红,就其未能根据两湖半岛公司需要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等比例股东借款、而由武汉公司提供的超出股权比例的单方股东借款所对应的本息偿还义务提供担保。授权公司经理班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办理具体事宜。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19-077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年11月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回避表决、0票反对、0票弃权,并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武汉两湖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之规定,上述事项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具体公告如下:

  一、事项概述

  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象

  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武汉两湖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湖半岛公司”),西藏华富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富天”)和公司全资子公司金融街武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各持有其50%的股权。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主要内容

  (1)形成股东借款的原因

  两湖半岛公司所拥有的开发项目目前尚处于前期阶段,目前没有销售签约回款,且暂时不具备外部融资条件,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部分土地款、建设支出、税费等资金需要通过股东借款支付。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主要内容

  考虑到两湖半岛公司所拥有的开发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公司操盘,合作方股东西藏华富天的主营业务为一级土地开发,经双方协商,本次股东借款由武汉公司单方向两湖半岛公司提供,股东借款金额不超过18亿元,期限不超过3年,利率为12%。

  3.风险控制及保障措施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为武汉公司单方向两湖半岛公司提供股东借款,为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采取以下风险控制及保障措施:

  (1)截至本公告日,西藏华富天已将其持有两湖半岛公司的50%股权质押给武汉公司并完成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约定以其持有的两湖半岛公司50%股权及其应享有的分红,就其未能根据两湖半岛公司需要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等比例股东借款、而由武汉公司提供的超出股权比例的单方股东借款所对应的本息偿还义务提供担保。如两湖半岛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股东借款的还款义务,武汉公司可选择就股权质押实现债权,也可选择从西藏华富天应享有的两湖半岛公司分红中直接抵扣,亦可选择同时行使两种担保方式实现债权。

  (2)根据两湖半岛公司所持有项目的可研报告,项目销售回款可以覆盖股东借款及利息。

  (3)两湖半岛公司董事会构成情况说明:董事会成员共5名,公司派出3名,董事长由公司派出董事担任。

  (4)两湖半岛公司设立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财务总监一名,财务副总监一名。其中,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由公司提名的人选担任,财务副总监由西藏华富天提名的人选担任,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均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两湖半岛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其中西藏华富天可推荐主管前期手续的副总经理1名,其余均由公司推荐,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

  4.审批程序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该事项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被资助对象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名称:武汉两湖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9年1月28日

  法定代表人:汪旭东

  注册资本:56,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老151号)世纪彩城E区世纪大厦16层2室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2X6YXB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建筑新产品技术研发及相关技术服务;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酒店管理(不含住宿及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不含许可及限制项目);商务咨询服务(不含金融证券、期货、投融资咨询);停车场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对房地产行业的项目投资。(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本次董事会审议前,公司未向两湖半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2.股权结构

  西藏华富天置业有限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金融街武汉置业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其50%的股权。

  3.关联关系说明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两湖半岛公司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财务情况

  截至2019年11月4日,两湖半岛公司的总资产为56,851万元,总负债3,409万元,净资产53,44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经审计数据)

  5.两湖半岛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 西藏华富天置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1. 基本情况

  西藏华富天成立于2017年1月11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俊,注册地址为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世通阳光新城2栋7单元3楼2号。

  2. 股权结构

  西藏华富天股东为自然人蔡进芳和张俊,分别持有该公司90%和10%的股权。

  3. 关联关系说明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西藏华富天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 财务状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西藏华富天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总资产为26,000万元,总负债为24,000万元,净资产为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92%(未经审计数据)。

  5. 西藏华富天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并已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及保障措施,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武汉两湖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武汉公司为两湖半岛公司提供单方股东借款,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公司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及保障措施,除了在两湖半岛公司派驻董事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外,还约定两湖半岛公司另一方股东西藏华富天以其持有的两湖半岛公司50%股权及其应享有的分红,就其未能根据两湖半岛公司需要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等比例股东借款、而由武汉公司提供的超出股权比例的单方股东借款所对应的本息偿还义务提供担保等措施,保证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3.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符合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批准后,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累计批准的处于有效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69.9亿元。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有逾期未收回金额。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2日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武汉两湖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全资子公司金融街武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为武汉两湖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湖半岛公司”)提供单方股东借款,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公司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及保障措施,除了在两湖半岛公司派驻董事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外,还约定两湖半岛公司另一方股东西藏华富天以其持有的两湖半岛公司50%股权及其应享有的分红,就其未能根据两湖半岛公司需要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等比例股东借款、而由武汉公司提供的超出股权比例的单方股东借款所对应的本息偿还义务提供担保等措施,保证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3、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符合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

  林义相  牛俊杰   杨小舟

  2019年11月8日

金融街 半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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