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设置准备金计提上限将对银行利润及资本构成产生影响

评论丨设置准备金计提上限将对银行利润及资本构成产生影响
2019年10月24日 02:43 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评论丨设置准备金计提上限将对银行利润及资本构成产生影响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曾刚王伟

财政部9月26日发布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旨在适应金融体制深化改革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是10月26日。

其中,在风险管理章节,对银行准备金计提的上限有了新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企业应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以及时足额地反映预期损失。但为了防止金融企业利用多计提准备隐藏利润,“原则上金融企业准备金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2倍,如超过2倍,超过部分年终还原成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这将对商业银行利润形成、资产分类和资本构成均会产生一定影响。

商业银行准备金也称拨备,是指银行对其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它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也称资产减值准备)和特种准备三类,计提范围包括贷款和其他表内外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准备金用于防范预期损失,充足的准备金能够缓释贷款损失对资本的侵蚀,是商业银行预防和消化信贷损失的第一道防线。

漫画-许文涛

其中,一般准备金是银行用于弥补资产中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专项准备则是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的损失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中规定,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应在税后列支。专项准备则根据贷款的五级分类,对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参照2%、25%、50%、100%的比例计提,并且可以上下浮动20%。专项准备需要在成本中列支。

特种准备是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例如银监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中要求,商业银行需要对非中国大陆的国别风险敞口,根据所在国别的风险等级,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

为了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银保监会在2011年发布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管理办法》,要求银行应按照孰高原则执行“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和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的监管标准,进一步对准备金的整体水平设置了最低标准。由于两个标准存在一定关系,根据测算,当银行不良率大于1.67%时,只要拨备覆盖率满足150%,贷款拨备率就肯定能满足2.5%的要求。由于近年来各家银行特别是股份制银行不良率上涨较快,普遍超过了1.67%的水平,所以大家对拨备覆盖率指标更加关注。

从全球范围内来看,中国银行业的拨备覆盖率处在较高的水平。截至2019年6月末,我国商业银行平均拨备覆盖率为190.6%,高于国际平均水平,比如汇丰银行2018年末的拨备覆盖率只有65%,星展银行为92%。当然,更高的拨备水平并不意味着国内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更强,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与不良贷款的规模有关。

为了督促商业银行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真实反映资产质量,同时也给银行的准备金计提适度松绑,银保监会在2018年初印发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8号),新规则规定,银行可按照逾贷比(逾期90天以上贷款占不良贷款的比例),差异化地执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如果逾贷比小于100%,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可以降低至120%。

从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的监管规定来看,由于只设定了拨备覆盖率的下限而未设定上限,商业银行在实际计提中还是存在一定灵活性。

部分经营状态较好的银行,在监管允许银行适度降低拨备覆盖率的情况下,仍选择不断提高拨备覆盖率水平,这一方面是希望通过牺牲短期利润换取安全性,增加风险缓释厚度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给市场其风险抵御能力不断增强的信号。另一方面,也存在“以丰补歉、调节利润”的考虑,通过在利润好的时候就多计提准备金以控制利润,在利润不好的时候降低计提金额释放利润,使银行利润波动不至于太大。

银行超监管最低标准计提准备金,如果是为了抵御风险,无可厚非。但如果是为了调节利润,则对银行真实财务状况披露、缴税和股东分红均会造成一定干扰。所以,《征求意见稿》对准备金计提的上限进行了规定。

新规定如果得以执行,部分拨备覆盖率较高银行的利润将会受到影响。从2019年银行年报可以看出,大部分银行已经按照要求提高了贷款分类的准确性,逾贷比基本都降到了100%以内。理论上,这些银行拨备覆盖率的最低监管标准应该为120%。根据《征求意见稿》准备金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2倍的规定,这些银行的拨备覆盖率不能超过240%,超过的部分需要还原为未分配利润。

从上市的35家银行来看,在2019年中报中,拨备覆盖率超过240%的银行有15家,其中超过300%的银行有7家,分别是邮储银行(396%)、招商银行(394%)、宁波银行(522%)、南京银行(415%)、上海银行(334%)、青岛农商行(308%)、常熟银行(453%)。以招商银行和宁波银行为例,如果严格按照新规的最高限额,根据测算,其未分配利润将会增加20%-25%左右。

除了对利润的影响外,由于商业银行资产分类和资本构成的特殊性,《征求意见稿》的实施还会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抵补和资本管理产生一定冲击,也需要进行综合考虑。

一是现有拨备覆盖率上限有可能会高估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首先,现有金融资产分类规则下,对于重组贷款的认定规则不够清晰,银行在处理重组贷款的时候还是存在一定操作空间,部分重组贷款仍以各种形式继续存在于正常贷款当中,而2019年4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强了对贷款认定规则的界定。如果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执行,预计银行将有大量“重整”贷款需要从“正常类”进入“关注类”,相应地,贷款质量构成和后续减值计提都会面临影响。

其次,《暂行办法》要求银行对表内外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按照相同标准来分类,并且要求银行对以自有资金投资资管计划和ABS投资穿透到基础资产再进行分类,如果对非贷款类金融资产也严格执行分类标准,将导致银行不良资产比例增加,现有贷款减值准备能否覆盖这部分资产的预期损失,尚存在疑问。

三是拨备覆盖率上限有可能改变资本充足率的结构。根据《贷款损失计提指引》,银行提取的一般准备,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按《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纳入银行附属资本,如果这部分还原成未分配利润,分红之后留存的部分将会变成核心一级资本,尽管不能增加资本总额,但能有效改善资本结构。

不过,在现行制度下,限制拨备覆盖率对银行税收的直接影响不大。从税收方面看,拨备覆盖率中的拨备包括一般风险准备,这部分已经是在税后计提,所以即使还原成为未分配利润,也不会影响缴税。其次,对于作为成本计提的专项准备金,根据现行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能超过对应贷款余额的1%,由于大部分银行准备金计提比例都大于1%,以后即使减少超额计提拨备,也不会影响应缴纳税额。

新规对银行分红的影响也并不明显。在实践中,监管对银行的分红率往往会有一定的要求,因为银行的税后利润是内源资本补充最重要的来源,分红过高会削弱银行资本积累能力,影响银行长期稳健发展。

但另一方面,对拨备覆盖率设置上限会影响银行利润平滑的能力。以往,银行通过提高拨备覆盖率,将当期利润压低,在后续年份再进行逐步释放。以后,如果对拨备覆盖率设置上限,短期可能增加银行当期利润和分红,但会影响其未来的业绩表现,从市值管理的角度看,这可能会加大银行股价的波动。

基于上述分析,建议财政部针对商业银行的特点,组织相关银行开展进一步的针对性测算,为下一步完善规则提供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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