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书送达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10月24日 02:40 证券时报

原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书送达公告

  陈思、张永胜、陈星:

  因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绿股份)申请股份公开挂牌转让过程中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陈思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且长期履行董事长职权,直接主导新绿股份2013年至2015年1至4月财务数据造假、新绿股份2015年度报告财务数据造假,系莒南鸿润虚假归还资金占用款的主导人和股权质押事项的受益人,是对申请股份公开挂牌转让过程中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信息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永胜作为新绿股份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于相关转让说明书披露前知悉公司真实销售规模与披露规模不一致的情况下,在披露文件上签字,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是对公司申请股份公开挂牌转让过程中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公司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长,系业绩对赌的当事人和股权质押事项的当事人,对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负有责任,是对公司申请股份公开挂牌转让过程中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信息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永胜、陈星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陈思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陈思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陈思、张永胜、陈星公告送达〔2019〕5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向陈思公告送达〔2019〕8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书(联系人:张泽健/多吉坚才,电话010-88061652/88061591)。逾期,视为送达。

  你们如果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0月16日

证券法 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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