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重审二审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被告)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三个租赁合同系列案件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确认损失1,103.09万元,预计减少本期利润1,103.09万元。
一、诉讼进展情况
2017年7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福建省三信集团(莆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信公司”)之间的三个租赁合同纠纷系列发回重审案件分别作出(2014)莆民初字第198号、第199号及第200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为发回重审一审判决。公司及三信公司分别于法定期限内就上述三个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依法对有关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1年3月23日、2013年9月28日、2014年6月11日、2017年7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临时公告及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闽民终843号、(2017)闽民终844号、(2017)闽民终892号《民事判决书》,该院就公司诉三信集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二、案件判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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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进行相应账务处理,三个案件合计确认损失1,103.09万元(以上金额不含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支出),预计减少本期利润1,103.09万元,最终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金额为准。
公司不排除就上述部分案件判决结果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再审,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特别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843号”民事判决书
(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844号”民事判决书
(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89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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