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金融对外开放大事件!国务院修改外资银行保险管理条例,放宽准入要求和业务限制 来源:界面新闻
记者 | 张晓琪
10月15日,中国政府网公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分别于2001年、2006年制定。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2019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从取消外资股比限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拓宽商业存在和扩大业务范围等方面,提出12条银行业、保险业新开放政策措施。7月份,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再次推出包括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在内的11条新开放政策措施。
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修改后的《外资保险公司条例》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限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鼓励更多有经营特色和专长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同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主要修改内容为:一是取消总资产等机构准入要求,包括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的条件;取消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
二是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以更好满足外国银行拓展在华业务的实际需要。
三是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四是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并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
五是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放宽其人民币资金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
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快推进《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完善,进一步优化银行业、保险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活力,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进程,共同构建更加开放、互利共赢的金融市场。与此同时,我们将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持续完善法规制度建设,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确保新时代金融业改革开放行稳致远。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要合理安排开放顺序,在开放过程中关注国家金融安全。下一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开放,稳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继续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其次,加强对金融业开放的监管,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并加大对金融业日常业务的监督审查力度,包括通过实施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净资本等指标监管,来保证我国金融业经营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严防跨境资本异动对中国经济金融稳定带来的冲击。此外我国还要注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加强国际监管和多边合作,防范金融风险,确保监管能力与开放水平同步提升。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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