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年10月08日 05:19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之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之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2019年9月30日下午14点30分。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 2019年9月29日下午15:00-2019年9月30日下午15:00。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9年9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26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四)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经与会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强炜主持;

  (六)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8,519,817股,占公司总股份897,866,712股的17.66%。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193,62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8%%。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0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58,519,8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66%。

  (二)本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均已在公司指定媒体刊载,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具备合法性、完备性。

  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1、为子公司太平洋热电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猇亭支行申请的278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419,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93,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2、为子公司太平洋热电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申请的3,99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419,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93,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3、为太平洋热电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猇亭支行申请的19985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419,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93,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4、为新疆宜化向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1,99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419,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93,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5、为新疆宜化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1,984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419,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93,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6、为新疆宜化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2,548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419,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93,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7、为新疆宜化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猇亭支行3,502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419,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93,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8、为新疆宜化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吉木萨尔县支行2,786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419,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93,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9、为新疆宜化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区分行直属营业部2,308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419,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93,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10、为子公司青海宜化向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通县支行申请的10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419,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93,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11、为子公司内蒙宜化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乌达支行申请的9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419,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93,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12、为子公司宜化肥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猇亭支行申请的4845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419,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93,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13、为子公司宜化肥业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申请的30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419,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93,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14、为子公司宜化肥业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申请的299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419,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93,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15、为子公司宜化肥业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猇亭支行申请的14874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419,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93,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16、为子公司宜化肥业向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猇亭支行申请的36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419,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93,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17、为子公司新宜矿业向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申请的16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419,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93,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反对99,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二)关于转让三峡国际金融大厦产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511,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8,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85,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3%;反对8,2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秦小兵、李萌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9月30日

化工股份 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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