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朋来说法》第180期:对方迟延付款 终止合作时还能主张权利迟延违约金吗?
长江商报消息 ●主持人:李璟
司女士:我公司是做布匹生意的。3年多以前,一家知名服装公司看中公司经销的布匹后开始向公司采购。双方约定货到3个月内付款,逾期按照未付货款的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每次该公司付款总会迟延1—6个月不等,对此双方一直都没说什么。从今年5月份开始,该公司就没有向我公司采购了。于是,我公司老板就要求财务算了一下该公司这几年迟延付款的违约金,有50多万,于是就发了一份请求支付违约金的催款函。该公司回函称其没有一次按时付款,我公司一直未提异议,这视为双方已对付款时间作了变更,我公司已放弃该权利,不能向其主张该权利了。我公司现在想起诉打官司,想咨询一下该公司的回函有道理吗?
朋来律所解答:该公司的回函没有道理,理由为:一、变更付款时间需要双方的合意,该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对付款时间作出了变更,也不能因为该公司一直迟延付款就认为迟延付款不是违约了;二、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你公司放弃了向该公司主张迟延付款责任的权利;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期解答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商事法律事务部提供法律支持,更多解答可登录85717171.cn或关注朋来说法微信公众号。
责编:ZB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