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沁阳市铝电集团公司诉讼事项裁定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裁定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总金额:原沁阳沁澳铝业有限公司45%股权,14万吨电解铝产能指标。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损益无影响。
2019年7月23日,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沁阳法院”) 于2019年7月19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豫0882民初3587号),现将裁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2日、4月8日详细披露了“沁阳市铝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沁阳铝电集团”)就沁阳沁澳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澳铝业”)45%股权及14万吨电解铝产能指标对沁澳铝业、本公司及甘肃冶金兰澳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甘肃兰澳”)提起诉讼的案件。”该事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2日、4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沁阳市铝电集团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4)、《关于沁阳市铝电集团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5)。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9年7月23日,公司收到沁阳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豫0882民初3587号),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沁阳市铝电集团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西向镇义庄村北
负责人:马安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保公,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永城新城区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崔建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成,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沁澳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沁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程乐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林,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冶金兰澳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姜淑莲
原告沁阳铝电集团诉被告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沁澳铝业有限公司、甘肃冶金兰澳进出口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沁阳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沁阳铝电集团于2019年7月19日向沁阳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沁阳法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正在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沁阳铝电集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沁阳铝电集团负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损益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豫0882民初3587号)。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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