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9年06月19日 03:25 工人日报

   

  本报北京6月18日电 (记者杨召奎)记者今天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获悉,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信息公示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18日。

  意见稿调整了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一是调整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增加了企业不配合检查核查的情形。将《条例》中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规定修改为“与真实情况存在明显差异,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对失误导致的年报数据失真增加了容忍度,减少条文主观色彩,限制政府部门自由裁量权。对未公示即时信息的企业,不再设置责令改正程序,强化未公示即时信息的法律责任。

  二是明确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明确将企业申请、列入部门核查属实作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必要条件。特别是规定对企业因不配合检查核查而列异的,移出时要针对企业信息公示的各方面情况进行整体、全面的检查,提高失信企业违法成本。

  同时,意见稿还明确了公示系统的地位作用。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的法定渠道,明确由市场监管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公示系统建设运行管理,从法规层面确立了公示系统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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