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新湖01” 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新湖01” 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9年04月23日 03:39 中国证券报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新湖01” 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回售代码:100909

  回售简称:新湖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日:2019年4月24日至4月26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5月20日

  ●重要内容提示

  1. 根据《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本公司发行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36380,以下简称:“16新湖01”)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2.16新湖01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本次回售申报日(2019年4月24日至4月26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6新湖01申报回售。本次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16新湖01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3.16新湖01持有人的本次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转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4.本公告仅对16新湖01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6新湖01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情况,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5.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新湖中宝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6新湖01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6新湖01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付息日(2019年5月20日)。

  6、发行人可视本次回售情况对回售部分债券进行转售。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6新湖01

  3、债券代码:136380

  4、发行总额:人民币3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20%,公司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付息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5月20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每年的5月2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回售条款:16新湖01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6新湖01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付息日按照100元/张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3、发行人可视本次回售情况对回售部分债券进行转售。

  二、 回售的价格

  根据《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三、 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2019年4月24日至4月26日。

  四、 申报回售的程序

  1. 申报回售的16新湖01持有人应在2019年4月24日至4月26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09,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转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付息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 16新湖01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本次回售。16新湖01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3. 对16新湖01持有人本次回售的有效申报,公司将在今年付息日(2019年5月20日)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五、 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

  六、 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 上证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公司债券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2. 利息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6新湖0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1.60元(税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16新湖01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6新湖01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6新湖

  0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元(含税)。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关于境外投资机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止,本期债券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七、 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

  联系人:高莉  姚楚楚

  电话:0571-85171837

  传真:0571-87395052

  2、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0层

  联系人:魏瑨

  电话:010-59312983

  传真:010-59312700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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