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19年04月23日 03:37 中国证券报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500万元(本金)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或“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文件,获知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本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嘉诚中泰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张朋起

  被告三:宋雪云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8年9月20日,鹏起科技作为借款人,张朋起、宋雪云作为担保人,与出借人嘉诚中泰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中泰”)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鹏起科技向嘉诚中泰借款2,500万元,期限自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27日,借款利息为10 万元,于借款到期日与本金一次性向嘉诚中泰支付;鹏起科技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应当就超期时间按日息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约定:担保人为本协议下的借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当日,嘉诚中泰即将所借款项2,500万元支付鹏起科技,但借款到 期之后,鹏起科技未依照约定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鹏起科技已构成违约,应当 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并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本金2,500万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利息10万元;

  3、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以2,500万元为基数,以每年24%为标准,自2018 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时止,暂算至2018年12月27日为1,495,890 元);

  4、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3万元;

  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涉讼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借入上述资金主要用于鹏起科技偿还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借款本金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本息。

  公司原计划从金融机构借入一笔新的借款用于偿还前述从嘉诚中泰借入资金,但计划中的新借款未能如期借入,导致前述从嘉诚中泰借入资金未能如期偿还。

  四、诉讼开庭时间

  本案将于2019年5月9日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3日

  报备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3、《民事传票》

鹏起科技 诉讼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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