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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朱茵
证监会昨日发布实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对在科创板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创新试点红筹企业(下称“红筹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作出了规范。
《特别规定》所规范的“红筹企业”是指符合相关规定,经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审核并注册,在科创板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创新试点红筹企业。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该规定明确,红筹企业境内财务信息披露应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于在境外财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其境内上市财务报告中也须予以披露。
根据《特别规定》,红筹企业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可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认可,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下称“等效会计准则”)编制,也可在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下称“境外会计准则”)编制的同时,提供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
红筹企业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中须明确所采用的会计准则类型。红筹企业首次申请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时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境内上市后不得变更。
与此同时,红筹企业采用等效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时,须在遵循等效会计准则要求提供的信息基础上,提供满足证券市场各类主体和监管需要的补充财务信息。
补充财务信息主要包括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关键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净利润、净资产、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经营和投资与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等。
另外,根据《特别规定》,采用等效或境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红筹企业,在中期报告中提供财务信息时,仅需提供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净资产和净利润。
责任编辑: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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