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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艺文 ○编辑 孙放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昨日表示,证监会自3月1日起向社会公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反馈意见内容。此外,证监会还进一步公开了基金类审核标准,主要是公布了基金类高管任职资格条款的适用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审核工作透明度,切实维护公众和市场的知情权、监督权,近日,证监会正扎实推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公开工作。
一是公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反馈意见内容。在“自2010年1月起每周公开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审核进程”的基础上,自2019年3月1日起,证监会每周在官网“机构部”栏目下,向社会公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反馈意见内容。
二是进一步公开基金类审核标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等规定,证监会制定了《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在证监会官网“机构部”栏目下予以公开。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内容为《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第六条的适用》(下称适用规定)。适用规定主要是对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拟任总经理、督察长的任职条件作了细化,此举主要是为进一步强化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的胜任能力。
常德鹏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依法合规、稳妥有序做好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推动证券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常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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