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年期可调岗:防就业歧视不是要去除“照顾”

更年期可调岗:防就业歧视不是要去除“照顾”
2019年03月01日 12:47 新京报

  女性更年期可申请调岗——日前,山东省发布新规引发争议。

  据新京报报道,这一新规源于不久前发布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与针对女性经期、待孕期、哺乳期等制定专门保护措施类似,此举也同样面临两极评价。“粉”的一方把新规看作是对女职工群体的关爱,是人性化用工的进步;“黑”的一方则认为,搞特殊待遇并非真正尊重女性,只会导致女性受歧视更严重,就业更加困难,

  近年来,有关女性的议题,时常陷入类似的尴尬。一方面,女性在不同时期的确会面临特殊困难,需要政策关怀;而另一方面,这些政策在市场上往往引发负面效应,或沦为空文,或加剧歧视。

  此番“更年期可调岗”的政策,山东省并非开先河,江苏、山西等地也有类似规定。

  围绝经期综合征,俗称为更年期综合征,多发于45~55岁,90%的妇女可出现轻重不等的症状,主要表现为烦躁、焦虑、头痛、失眠、心慌、反应迟钝等。

  表面看,这些多体现在心态变化上,而非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生病”,实际上则与身体状况、激素分泌等密切相关,换句话说,出现焦虑和烦躁往往是不可控的。

  在网友跟评中,一些处于更年期的银行柜员、夜班护士等,都表达了身体状况和目前岗位的不匹配。因而,无论是从关爱职工还是对岗位负责的角度,调岗都是一个恰当的选择。

  何况,处于更年期的女职工多已四五十岁,在岗位上耗尽青春,根据身体状况调整岗位,不算是多么特殊的照顾。

  此外,也并非所有更年期女职工都要调岗。更年期症状有轻重缓急,按照规定需满足“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岗位”两个条件。所以现实中,政策的影响范围也未必有多大。

  在舆论场上,有一类“男女平等”,要求女性要像男人一样去战斗。仿佛所有对女性的特殊政策,都只会加重歧视。只有去除对女性“照顾”,才能真正消除歧视。

  将男性标准视为正常和正当的状态,并以此要求女性,把女性生理和心理上的脆弱统统看作是“麻烦”。这其实是把女性当成了次于男性的“第二性”。

  但从现实角度看,肯定两性差异,才是平等的基础。女性并非比男性差,只是与男性不同而已,双方都有着对方难以取代的特质。尊重女性的特质,并据此区分用工政策,是再正常不过的举动,并非就是对弱势群体的特殊照顾。

  当然,政策要真正落地,既需要企业管理者认识到女职工的特殊价值,也需要税费、社保等配套政策来分担企业压力。毕竟,要消除部分企业对女性的歧视,需要“真金白银”实实在在的引导。

  □思凝(媒体人)

责任编辑:鲍一凡

更年期 调岗 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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