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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名单近1300万例 误伤创业失败者可能性较小
缪琦
乐视创始人贾跃亭被挂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已经超过一年了。
截至1月14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下称“公开网”)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案例已经达到了1294.6万例。关于贾跃亭的失信记录,在近1300万失信案例中占据8例。
在公开网公布的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上,27岁的ofo实际控制人戴威赫然在列,对应的企业信息显示为ofo的运营主体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不能乘坐飞机、高铁,或进行一系列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限制,也是法律法规对所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都会采取的一般措施。
官方统计显示,被限制乘坐飞机和乘坐火车的人次已分别超过1785万和550万人次。
失信人近10%是企业负责人
第一财经记者通过查询启信宝和公开网,发现在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1295万人名单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负责人。在可查询的企业负责人中,董监高(包括初创企业的执行董事和监事)以上的公司负责人有近119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占比接近10%。
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借贷和民事纠纷案件往往冠以经营生意或设立公司的名义。因此,包含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内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涉及创业者的失信案例并非少数。
创业失败导致欠下巨债确是事实,但多数创业者并非“老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何避免误伤创业失败者,成为当下值得思考的话题。
上海德美律师事务所中国法律部总监陈立青认为,只要合法合规经营,尊重所签订的契约,并在创业初期作适当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隔离,创业者是不会被列为失信人的。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误伤创业者的可能性较低。
不过,他也提出,随着国家对于失信人执行力度的加大,如果公司被列为失信执行人,那么即使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了隔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有被限制高消费进而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风险。ofo一案就是如此。
“如果创业者因为生效判决被列为失信人,其行为可能在司法层面被认定为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也就是说创业者自身是存在过错的。”陈立青补充说。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赟告诉第一财经,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院会考虑诸多因素,失信人名单也并非僵化的机制。如果失信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而非恶意不履行义务,执行措施也会相应调整。
事实上,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经过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专门增加了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与此同时,“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名单有退出机制
施赟提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非简单的惩罚机制,更多的是一种震慑和督促机制,本质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前提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用陈立青的话来说,失信人制度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是借鉴了西方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而后者的好处就是给非恶意欠款的破产者重新开始的机会。
修改过的《若干规定》专门增加了关于期限和纠正失信行为后的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一般情况下两年后从失信人名单上删除,是给被执行人恢复正常工作和经营能力,并以此获得收入的能力,目的是调动被执行人的积极性以偿还债务。要真正履行债务,就需要让他们保持活力,而不是让他们失去社会人的权利能力。”施赟说,在司法执行当中,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意愿但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执行手段和措施也会考虑实际情况。
2016年9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亦明确了“失信名单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要在3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屏蔽、撤销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
不过,陈立青告诉第一财经,即使履约或到期后从名单上删除,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记录仍会被征信部门保留五年。对于那些一直拒不履行义务的老赖,退出机制并不意味着熬过2年就可以松一口气。如果一直没有履行债务,仍可能被再次申请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创业者如何规避风险
在施赟看来,目前法律对于有限公司股东责任范围限定在股东出资义务范围内的规定很清晰,风险主要来自于一些创业者的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在经营层面,部分创业者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大量混同,可能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也可能因为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创业者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许多创业者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因而被司法机关判定需以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债务。
陈立青也建议,在创业初期,公司应该注意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进行有效隔离。尤其是通过章程约定、架构设计、管理方案来进行风险预防。
“中国越来越重视破产、清算等,这是提升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如果企业股东或清算组成员在破产、清算中存在过错;或者因为某些原因导致破产、清算程序无法完成的,他们也可能因此承担经济责任。”施赟说,部分创业者如果在接受投资或对外借贷时,为公司股权融资签署了回购承诺、优先清算承诺;或公司债权融资中签署了无限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在企业未达成经营目标或不能偿债时,属于公司债务的部分可能延展至个人承担。
责任编辑: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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