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建设南昌至九江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以下简称“银团贷款成员行”)签订了《南昌至九江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原银团贷款合同”),贷款额度为人民币423000万元(大写:肆拾贰亿叁仟万元整)。截止2018年11月底,公司在南昌至九江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累计提取银团贷款5亿元(大写:伍亿元整)。
根据南昌至九江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实际用款需求,为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公司经与银团贷款成员行协商一致后,决定对该银团贷款合同额度进行变更。2018年12月18日,公司与银团贷款成员行签订了《南昌至九江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变更协议》。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公司与银团贷款成员行协商一致并同意对原编号为3610201701100000923的银团贷款合同进行如下变更:
一、银团贷款成员行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且借款人同意接受的贷款额度由423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220000万元(大写:贰拾贰亿元整)。
二、各贷款人的贷款承诺额比例不变,贷款承诺额相应变更。变更后各贷款人的贷款承诺额及其比例为:
1、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141988万元,贷款承诺额比例为64.54%;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人民币46816万元,贷款承诺额比例为21.28%;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人民币31196万元,贷款承诺额比例为14.18%。
三、本协议是原银团贷款合同的变更协议,本协议生效后即构成银团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协议未予变更的内容按原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特此公告。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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