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周玲 来源:澎湃新闻
福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高通起诉苹果案的临时禁令裁定书被曝光。
12月11日,澎湃新闻记者看到的一份裁定书照片显示,高通起诉的苹果四家子公司分别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福州泰禾分公司。
该案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2018年7月10日,高通公司向福州中院申请责令诸被告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请求对苹果四家子公司的侵权产品iPhone 6S至iPhone X的7款手机产品停止销售。
这份签署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的裁定书显示:高通首先向福建中院提供了“计算装置中的活动卡隐喻”这一专利登记簿副本,证实了高通为该专利持有人,且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其次,高通还提到了一系列公证书,证明前述四家苹果系公司实施了进口、许诺销售、销售涉嫌侵权产品iPhone 6s,iPhone 6s Plus,iPhone 7,iPhone 7 Plus,iPhone 8,iPhone 8 Plus,iPhone X的行为。第三,高通向福建中院提交了国工信安司鉴所的一系列鉴定意见书,证明前述iPhone机型采用的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与高通的专利技术特征相同。这一点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根据高通公司12月10日晚间对外提供的官方说明:该案所涉专利使消费者能够调整和重设照片的大小和外观、以及在手机上浏览、寻找和退出应用时通过触摸屏对应用进行管理。这两项均为软件专利。
针对法院的临时销售禁令,苹果曾对外表示,临时禁令涉及得是装载 iOS 10 和 11 操作系统的产品,禁令并不包括最新的操作系统iOS 12的iPhone。但裁定书并未提及iPhone系列产品的操作系统。
高通公司提出,如果苹果公司的侵权行为不及时被制止,将会造成后续侵权赔偿数额难以计算等问题,此外,苹果新型号的手机上市也会进一步扩大高通公司的损失。
法院认为,经过审查,高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苹果四家公司涉嫌未经过权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涉案专利。该四公司具有侵害专利权或者帮助侵权的可能性。高通在书面申请中声明了上述行为如不被及时制止可能给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高通公司还认为,苹果公司的侵权行为将损害中国市场上已经与高通公司建立许可关系的其他手机厂商的产品竞争力。高通公司为此提供了3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并负担了5000元的案件申请费。
值得注意的是,高通公司声明,裁定书不适用苹果公司委托和硕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蜂窝产品,也就是说,被禁售的苹果产品不包括和硕生产的iPhone。
之前,高通和苹果的多起知识产权官司中,和硕之类的苹果iPhone制造商也被高通列为被告。
根据法院裁定,裁定书送达后,就立即开始执行,效力持续至判决生效之日。如不服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2月11日,苹果公司表示,已于周一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它对初步禁令提出上诉的第一步。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表示:苹果提交复议材料后很快法院就会召开听证会,“时间很快,短则半天,长则两三天。”
“裁定书中对于产品落入专利技术保护的描述这个应该真的,但这些专利自身是不是稳定也是很关键的。”游云庭表示,苹果公司可能会抗辩说部分专利已经失效,或者苹果公司也会在国家专利复审委提起无效程序,争取把这些专利无效掉,“但如果专利可能被无效的,法院也可能会撤销掉行为保全裁定,苹果公司可能会在听证会上会向法院展示这些专利。”
针对福建中院的裁定书,高通和苹果公司均未作出评论。
(本文来自于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李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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