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ST创兴 编号:临2018-051号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发来的 (2018)沪民终210号、(2018)沪民终212号及(2018)沪民终259号《民事调解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公司一次性补偿一审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927.22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一审原告负担,减半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万元由本公司承担。
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和解增加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净利润145.56万元,详见《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号)。本次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不影响公司当期净利润。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19名自然人投资者(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下简称“一审原告”)就相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达成和解,详见《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号),公司已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就该等诉讼案件发来的 (2018)沪民终210号、(2018)沪民终212号及(2018)沪民终259号《民事调解书》。现将该等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于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受理了上述一审原告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审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合计2,835.58万元,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承担。
2. 公司于2018年3月至4月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发来的(2017)沪01民初377号、(2017)沪01民初815号及(2017)沪01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判令公司赔偿上述一审原告损失合计人民币1,072.59万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以及部分应承担的利息,判令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3.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公司上述一审民事判决,于2018年3月至4月分别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各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2017)沪01民初377号案件的一审原告也于2018年4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相应上诉,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由本公司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本公司承担。
上述案件相关情况详细见公司2016年度报告、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号、2018-019号),公司关于提起上诉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18号、2018-020号、2018-031号)。
4.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公司于2018年8月与该等诉讼案件二审被上诉人就相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达成和解,详见《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号)。
二、法院调解情况
根据(2018)沪民终210号、(2018)沪民终212号及(2018)沪民终259号《民事调解书》,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上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补偿一审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927.22万元。
2.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一审原告负担,减半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万元由本公司承担。
3. 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不影响公司当期利润。上述诉讼案件和解增加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详见《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号)。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沪民终210号]、
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沪民终212号]、
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沪民终259号]。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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