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2、涉案的金额:合计约4,557,194.86元
●3、相关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2018年11月19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传票》,涉及17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4,557,194.86元。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共收到17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4,557,194.86元,现将相关诉讼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17名自然人投资者
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其中8起案件被告方包括公司控股
股东王辉、王涛及原公司董事长王应虎)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类损失合计4,557,194.8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93,以下简称“华泽钴镍”,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负有如实披露其重大信息的法定义务。被告华泽钴镍的历次公告和报告均已承诺其发布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行为。原告作为一名证券投资者正是基于对被告及其公告信息的信任,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购买了大量该公司股票。
然而,2016年4月30日,被告华泽钴镍披露了自查后的《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公告》(2016-045号)。首次披露了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近十五亿巨额资金(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事实,现在,华泽钴镍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已经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被告王涛、王运虎、王辉曾经分别担任华泽钴镍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被告王涛和被告王辉分别持有华泽钴镍15.49%和19.77%的股份,为控股股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17自然人投资者起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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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述17起诉讼案件,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将于2018年12月11日-13日陆续开庭审理。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17起诉讼尚未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目前
无法判断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并聘请了专业法律团队积极应诉,尽最大努力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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