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18年11月13日 00:30 中国证券报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8-74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持股5%以上的财通基金-上海银行-王峰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性质为股份减少,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5%以上的财通基金-上海银行-王峰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降至5%以下。

  2、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公司控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披露的《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8-057)。财通基金-上海银行-王峰计划在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59,121,197股,不超过吉林化纤总股本的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19,707,065股,不超过吉林化纤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39,414,132股,不超过吉林化纤总股本的2%。

  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收到公司股东财通基金-上海银行-王峰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财通基金-上海银行-王峰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吉林化纤股份2,968,450股,减持总金额5,669,787.00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15%。本次权益变动后,财通基金-上海银行-王峰持有吉林化纤98,535,310股,占吉林化纤总股本的4.999999%。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情况与公司此前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3、财通基金-上海银行-王峰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财通基金-上海银行-王峰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4、财通基金-上海银行-王峰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备查文件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吉林化纤

  股票代码:000420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 2018年11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财通基金-玉泉108号资产管理计划(即“财通基金-上海银行-王峰”下称“玉泉108号”)没有增加或减少其在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刘未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7433812A

  成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营业期限:2011年6月21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财通基金的股东情况如下:

  ■

  3、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财通基金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投资组合持有证通电子(股票代码:002197)、美菱电器(股票代码:000521)5%以上股份,具体情况可参阅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公司旗下玉泉108号通过减持参与的吉林化纤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实现投资收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玉泉108号持有吉林化纤股份比例为5.00%,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发布的减持计划继续减持吉林化纤。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玉泉108号通过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持有吉林化纤101,503,760股,占吉林化纤总股本的5.15%。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8 年11月12日,财通基金旗下玉泉108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吉林化纤股份2,968,450股,减持总金额5,669,787.00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1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玉泉108号持有吉林化纤98,535,310股,占吉林化纤总股本的5.00%。

  本次发行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玉泉108号持有吉林化纤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玉泉108号持有吉林化纤股份数量为98,535,310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除公告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玉泉108号没有其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吉林化纤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财通基金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吉林化纤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未

  签署日期:       2018年11月1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未

  签署日期: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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