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证监局:对联创共富等4家私募采取监管措施

重庆证监局:对联创共富等4家私募采取监管措施
2019年08月21日 17:16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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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证监局严管私募基金:4家公司被采取监管措施 

  两江财经

  对私募基金公司严监管,可以更好地防范风险。

  2019年8月20日,重庆证监局公开4份监管措施决定,对4家私募基金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我们注意到,这4家公司分别为:

  1、重庆联创共富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弘泰通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重庆城投建信基础设施建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西证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这4家公司为何被采取监管措施?

  01

  根据《关于对重庆联创共富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重庆证监局发现该公司存在相关问题。

  1、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

  截至现场检查日,重庆联创共富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管理的重庆联创共富一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创一期基金)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2、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截至现场检查日,重庆联创共富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北京联创大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者披露2016年1季报、2017年1季报以及2016-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向联创一期基金的投资者披露2016-2018年4季报以及2016-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重庆联创共富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重庆证监局要求,重庆联创共富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切实加强投资者适当性和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02

  根据《关于对弘泰通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重庆证监局发现弘泰通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相关问题。

  1、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

  截至现场检查日,弘泰通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管理的弘泰久盈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久盈基金)、弘泰长盈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盈基金)、弘泰星城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星城基金)等3只私募基金机构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2、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截至现场检查日,弘泰通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北京弘泰恒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富基金)、北京弘泰稳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稳盈基金)的合伙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内容、频度、方式、责任以及渠道等事项。

  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向稳盈基金、久盈基金、长盈基金、星城基金的投资者披露年报和季报。

  未向重庆弘泰恒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投资者披露年报;也未向恒富基金的投资者披露2018年2季度至今的季度报告以及2017年和2018年年报。

  弘泰通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弘泰通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重庆证监局要求,弘泰通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切实加强投资者适当性和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03

  根据《关于对重庆城投建信基础设施建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重庆证监局发现重庆城投建信基础设施建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相关问题。

  重庆信城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城基金)系重庆城投建信基础设施建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

  《重庆信城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在本合伙协议签署日后第一个完整季度结束后,普通合伙人应按季度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季度投资报告,季度报告于每季第一个月份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内容为上一季度的投资活动报告。投资活动报告的具体内容至少应涉及项目投资具体交易的完成情况。”

  重庆城投建信基础设施建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信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未按上述约定披露信息,信城基金成立以来的所有季度投资报告均未向其有限合伙人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重庆城投建信基础设施建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重庆证监局要求,重庆城投建信基础设施建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完善相关制度流程,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04

  根据《关于对西证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重庆证监局发现西证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相关问题。

  重庆西证阳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证阳光基金)系西证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

  西证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西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证股权)既是西证阳光基金的投资者,也是西证阳光基金投资项目的主要交易对手方。

  西证阳光基金存续期内,执行该基金投资决策的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同时或先后在西证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西证股权任职的情形,但西证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向投资者披露上述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任职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西证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重庆证监局要求,西证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积极整改,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我们认为,私募基金严格按规定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严格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事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事关有效防范私募行行业风险,监管部门对私募行业加强监管,无论是对私募行业、私募基金公司,还是对投资者,都是一件好事。

  作者:渝小江

  来源:两江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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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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