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八年,私募基金条例难产?

酝酿八年,私募基金条例难产?
2022年07月25日 17:47 市场资讯

  来源:母基金研究中心

  这一业内期待已久的文件,究竟何时出台再度打上问号。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此前连续八年都被列入、由证监会负责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未见其中。

  事实上,出台这一条例已酝酿多时。母基金研究中心关注到,2016年年底,证监会高层表示,将同市场各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共同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共计11章58条,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方面确立了监管规则。

  2019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列入其中。同年9月,在第二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司法部副部长刘炤表示,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司法部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草案)》。

  在今年之前,《条例》已经连续多年被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去年7月份,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强化私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私募领域非法集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加快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同时,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就《意见》接受采访时透露,“私募基金条例即将提交审议”。

  去年9月份,证监会相关部门人士谈及加快完善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机制时表示,待国务院审议通过《条例》后,尽快修订私募基金办法和其他相关配套性规章。

  去年年底,易会满接受采访时表示,证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继续推动完善金融法治,包括推动制定期货和衍生品法、私募基金条例等。

  不过,这一条例酝酿至今,正式稿仍未出台。而今,在国务院最新发布的2022年立法计划中,并没有《条例》的身影,这也意味着《条例》究竟何时才能面世目前仍不确定。

  《条例》之所以备受业内关注,是因为其对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发展、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私募基金业务领域的立法体系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处于“法律”地位,是私募领域内的最高层级的法规。但《基金法》的主要监管对象主要是公募基金,仅在第十章以很小篇幅对私募证券基金做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已成为专业机构投资者中生力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无其他直接的上位法依据。

  业内人士认为,基金法对私募基金监管只作原则性要求,较为全面、细致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管理暂行办法》仅为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难以提供有效法律支撑。出台《条例》有助于完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

  如《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生效后,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基金法》,将一举结束私募基金在行政法规这一立法层面的空白状态。在条例最终出台后,私募基金将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条例》两部法规的规范下,接受证监会的监管。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出台条例可在法律监管层面“破局”私募基金面临的诸多困境,对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发展、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监管层面来看,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行业投资与从业方面的要求均在进一步加强规范,完善监管。

  我们认为,私募基金行业当前已真正进入到加快“出清”、扶优限劣的阶段,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私募基金管理人有近2.5万家,管理规模近20万亿元。对比发达经济体之一的美国来看,我国私募管理人数量已为美国的8倍,但管理规模较之仍有很大差距,行业集中度有待进一步提升。近年来,中基协也推进了一系列改善自律规则体系的措施,有利于提升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水平,加速私募基金行业优胜劣汰。

  我们关注到,今年2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加强对七类经营异常机构的自律管理,其中新增了含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等异常情形。

  近两年,私募行业中的“伪私募”正在加速出清。中基协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通过异常经营、失联注销机制清退的管理人达451家,其中异常经营机构278家,失联机构173家。

  早在2019年10月,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就主持召开了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座谈会。会议指出,要坚持以行业定位出发,逐步出清“伪私募”,推动出台私募基金条例,抓紧修订私募基金监管办法。把握私募基金姓“私”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全面、动态、精准、穿透的综合监测监控体系,加强非现场检查与现场监管的衔接。

  2021年12月31日,央行研究起草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表明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则,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例》中强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对投资公司的监管,亦指出对开展私募基金等金融业务的投资公司,应按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取得业务牌照或完成登记备案。

  随着分类监管来临在即,私募行业有望进入合规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

  从监管层面来看,自2021年至今,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真正进入了“严监管之年”。据母基金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重要事件如下:

  • 2021年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标志着私募行业关注已久的私募监管新规自此开始正式实施。

  • 2021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提出,强化私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私募领域非法集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加快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

  • 2022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强调,完善创业投资监管体制和发展政策。

  我们预计,对创投行业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势将尽快出台。

  今年年初,中国证监会召开2022年系统工作会议,会议也强调“规范发展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我们认为,在私募基金行业迎来优胜劣汰调整周期的当下,强化对行业的监管,将有利于VC/PE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有利于私募股权基金回归私募定位和支持创新创业的根本方向。我们也期待着《条例》后续能够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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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靖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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