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2月13日消息,近日,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汇安汽车保险销售公司因存在违规进行执业登记的行为,被辽宁保监局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当事人娄鹤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保监罚〔2018〕30号
当事人:辽宁汇安汽车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18甲1-2号
负责人:唐宏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辽宁汇安汽车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安代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汇安代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经营期间,该公司未对37名代理人进行执业登记。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代理协议、佣金明细、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汇安代理给予警告,处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保监局
2018年12月11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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