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2月13日消息,近日,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太保财险建平支公司因存在违规对外开展保险销售活动的行为,被辽宁保监局罚款5万元,当事人宋立志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保监罚〔2018〕25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
营业地址:辽宁省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办事处双虹社区岫笔名苑2号楼01013-01023号
负责人:宋立志
当事人:宋立志
身份证号:
职务: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经理
住址:辽宁省朝阳县七道岭乡柳胡沟村柳胡沟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建平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保财险建平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7月,该支公司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喀左县博望一期西门门市为销售人员配备相应设备对外开展保险销售活动。
时任太保财险建平支公司经理宋立志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设备领用台账、业务明细、相关个人代理人代理合同、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经监管机关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我局决定对太保财险建平支公司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宋立志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保监局
2018年12月11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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