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因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期货”)董事、监事长期未按章程要求换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东方期货采取限制业务活动、暂停核准新业务监管措施的决定。
董事监事长期未按章程换届
据悉,东方期货董事、监事长期未按章程要求换届,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于2019年10月15日就已经对东方期货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19]159号),并要求其在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对上述问题的整改。
但是,在上述整改期满且经延期后,东方期货却仍未向上海证监局报告董事、监事的换届任免情况及报送相应任职备案文件,公司法人治理不健全。上海证监局认为这一情形严重危及公司的稳健运行。
对此,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东方期货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1.自2020年1月16日起,暂停东方期货经纪新开户业务。
2.自2020年1月16日起,暂停核准东方期货所有新业务申请。
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对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暂停核准新业务监管措施的决定
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董事、监事长期未按章程要求换届,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15日对你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19]159号),要求你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对上述问题的整改。
上述整改期满且经延期后,你公司仍未向我局报告董事、监事的换届任免情况及报送相应任职备案文件,公司法人治理不健全。上述情形严重危及你公司的稳健运行。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向我局报备的《关于董事任免暂不备案的情况说明》(东期[2019]58号)等文件、你公司控股股东向我局报备的《中铝上海铜业有限公司关于整改情况汇报的函》(中铝上铜办[2019]118号)等文件、我局对你公司经理层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二项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十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1.自2020年1月16日起,暂停你公司期货经纪新开户业务。
2.自2020年1月16日起,暂停核准你公司所有新业务申请。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立即开展整改工作,向我局报告董事、监事的任免情况,并报送相应任职备案文件,健全公司治理,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保障公司稳健运行。上述监管措施至你公司完成整改并经我局检查验收后予以解除。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月15日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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