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对标整改 对业务影响不大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对标整改 对业务影响不大
2019年03月13日 22:35 期货日报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下称《指引》)发布实施将近一个月时间,各家风险管理落实情况如何?期货日报记者近日就此采访了多家风险管理公司。

  华南地区一家风险管理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指引》对风险管理行业的影响不大。从去年8月开始,中期协就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相关业务通知,风险管理公司对标开展业务。“《指引》发布后,我们又重新结合自身业务情况,对标新规进行了调整。”该负责人说。

  “《指引》发布后,公司按照新规重新对各类业务进行了梳理,把过去能做现在不能做的业务撤掉,把模糊的业务暂停,以保证公司开展的所有业务都在新规框架之内。”鲁证经贸负责人秦小海说。

  中投天琪资本副总经理郑林表示,《指引》对风险管理公司主要业务进行了优化归类,各项业务名称变化不大,开展业务时边界更清晰、业务更具体、目标更明确了。

  “之前基差交易和仓单服务的一些业务有重叠,有的业务既可以划到仓单服务范畴,也可以划到基差交易范畴。《指引》将基差交易调整为基差贸易,使该项业务更偏向贸易类,之前开展的一些业务更容易归类了。”郑林说,另外,近些年来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发展迅速,以前的相关指引并未明确将其设为单独的一类业务,部分业务之间的边界不够清晰,《指引》新增“场外衍生品业务”,删除了“定价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为促进各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系统了解和掌握《指引》内容,中期协昨日举办了关于《指引》的专题视频培训。

  据记者了解,从2015年开始,中期协就已开始启动《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修订工作,分别于2016年3月, 2017年8月、10月、12月多次向有关部门、行业机构公开征求意见,并对意见进行了吸收采纳,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在合作套保业务方面,《指引》明确,风险管理公司与客户协议约定合作套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时,不得为客户提供合作套保资金。有行业人士表示,该规定可能会对风险管理公司合作套保业务产生一些影响。

  在昨日的视频培训中,中期协就此作了解读:合作套保业务应在《指引》发布后过渡期内完成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应到期终止,《指引》发布后不得新增不符合要求的业务,存续不得展期。

  “以前开展合作套保业务时,一般是风险管理公司和企业客户共同出资进行。按照新规,今后开展合作套保业务时,风险管理公司就不能为客户提供合作套保资金了,这可能会对合作套保业务产生一些影响,但还要看各家风险管理公司自身开展业务的情况。”秦小海表示,总体来看,《指引》不仅不会对风险管理行业经营带来大的影响,而且明确了各类业务的边界,使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有了更清晰的方向。

  在前述华南地区风险管理公司负责人看来,在合作套保业务中,风险管理公司直接为客户提供合作套保资金会面临一定的风险。上述规定对投机、加杠杆的企业客户影响较大,而对真正有风险管理需求的企业客户影响不大,因为这些企业可以通过仓单融资等其他方式,将货物抵押给风险管理公司,签署回购协议拿到间接融资。

责任编辑:李铁民

风险管理 业务 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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