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东方基金经理老鼠仓 竟将违法所得买房旅游

招商、东方基金经理老鼠仓 竟将违法所得买房旅游
2019年10月24日 10:32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中国基金报记者 清晨

  基金从业人员不得逾越法律底线的警钟长鸣。

  近期,又有两名已离任基金经理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已经离职8年之久的基金经理韦文赞,近日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是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之上。他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担任招商先锋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间,利用他人账户,趋同交易3只股票,趋同交易金额1419.49万元,从中获利302.47万元。

  另一个案件的主角是东方基金已离任的基金经理张洪建,他被控涉嫌使用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账户,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与所管基金账户趋同交易股票47只,趋同交易金额1亿多元,从中获利192万元。

  借用庭审中公诉方的话,“证券基金从业人员知晓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但在非法证券交易高利润诱惑下,心存侥幸,自认为犯罪行为与其正常职业行为混淆在一起,难以被监管部门和公司察觉,一次次越过高压线,试图获取暴利,该行为将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目前,上述两个案件均已开庭审理,最终的审判结果仍待相关裁判文书进一步公开。

  担任基金经理仅一年时间

  被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大数据”监控下,违法证券交易的踪迹无处遁形。近日,又一起发生在多年前的疑似“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被揭开。

  对外公开的相关庭审视频显示,被告人韦文赞,1966年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原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7年7月被重庆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7月30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18日审查起诉。

  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8日,11月2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于2018年9月2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18年10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于2019年4月23日开庭审理。

  经查明,韦文赞于2011年1月6日至2012年1月20日,担任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在此期间,韦文赞利用其任职基金经理的职务之便,获取招商先锋基金股票交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并控制使用张某某开设于东北证券的证券账户,交易亿阳信通、杭齿前进、东力传动(三只股票名称均为音译)三只股票,与其所管理的招商先锋基金趋同率达100%,趋同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419.49万元,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302.47万元。

  2017年7月21日,韦文赞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在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首。

  违法所得用于购买房产、旅游、老人看病等

  目前已全部退赃,合计300多万元

  综合庭审各方发言,基本可以还原整个案件的经过。

  2010年,韦文赞的妻子请求张某某开设东北证券及建设银行的账户,后交给韦文赞使用,该东北证券账户随后已于2012年9月注销。

  张某某账户在2011年1月6日至2012年1月20日期间,交易了亿阳信通、杭齿前进两只股票,买入数量为97.58万股,买入资金为1300多万元。与招商先锋基金趋同交易的股票数量为两只,趋同买入数量为54.03万股,趋同买入金额为802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59.62%,总盈利金额为134.17万元。

  2011年1月6日至2012年1月20日期间,张某某账户交易了东力传动这只股票,买入数量为32.53万股,买入金额为617.49万元,卖出数量32.53万股,卖出金额为790.81万元,与招商先锋基金趋同金额占比43.85%,总盈利金额为168万元。

  韦文赞在使用张某某账户这段时间时,招商基金担任基金经理,张某某账户注销后,里面的资金主要用于韦文赞夫妇购买房产、旅游、老人看病等日常开支。

  韦文赞在最后陈述时表示,自己心情非常沉重,为8年前犯下的罪过感到十分内疚,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铸成大错,追悔莫及,这种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违背了职业操守,也给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损失,对于自己犯下的罪过认识非常深刻,能够主动到公安部门自首,说明当时的实际情况,积极配合调查,积极主动退赃,真诚认罪悔罪。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法纪,公安部门检查部门随叫随到。今后要吸取人生惨痛教训,改过自新,多做对社会有益的事,希望法庭根据自首及积极退还赃款,真诚认罪悔罪等表现,给予缓行。

  韦文赞担任基金经理期间那些事

  究竟韦文赞在管理基金期间业绩表现怎样?基金君也进行了梳理。

  相关资料显示,韦文赞于1998 年起先后任职于华夏证券长春分公司投资银行部及大通证券投资银行部,从事投资银行相关工作。2006年加入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负责公司投资业务;2010年加入招商基金股票投资部,2011 年 1 月 6 日起担任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一职,后于2012 年 1 月 20 日离职。

  韦文赞担任基金经理时间并不长,前后仅一年左右时间,没有完整的年度业绩。Wind数据显示,他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任职期总回报为-24.86%,同期沪深300 指数下跌了20.75%。

  值得注意的是,杭齿前进、东力传动曾出现在他管理的招商先锋基金2011年中报的重仓股名单之列。

  张洪建也被起诉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2019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张洪建涉嫌利用未公开交易一案。

  在对外公布的庭审视频节选中也可以简单梳理出该案件的整个过程。

  经查明,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张洪建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主要负责东方龙混合基金,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基金、东方新思路混合基金、东方创新科技混合基金、东方互联网嘉混合基金等5只基金的投资管理。

  张洪建违反规定,利用其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使用其实际控制的刘某某、郭某某名下证券账户,同期其管理的5只基金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共计趋同交易股票47只,趋同交易金额人民币1亿多元,从中获利192万元,张洪建于2018年9月25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洪建作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获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洪建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的量刑幅度适当,被告人张洪建对此没有异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

  张洪建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在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罚金,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也酌予采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宣判:

  一、被告人张洪建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192万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相关资料显示,张洪建曾任银联商务创新业务部专员,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TMT行业研究员。2012年5月加盟东方基金,曾任权益投资部电子、传媒、家用电器、电气设备行业研究员,而后担任东方策略成长股票等多只基金经理,2016年7月离职。

  Wind数据显示,张洪建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总回报为34.19%,大幅跑赢沪深300指数

  最高法、最高检严打“老鼠仓”

  50万就入罪

  今年6月28日,两高开的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在发布会上表示,本次司法解释加大了“老鼠仓”惩处力度,明确对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几类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100万元)基础上降低一半(50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二)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三)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法: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等经济犯罪

  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报告了2014年以来人民法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周强指出,人民法院将全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网络传销、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经济犯罪。

  报告透露,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领域犯罪,2014年以来依法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案件10.9万件,其中内幕交易等证券期货犯罪案件210件,洗钱、假币犯罪案件2657件,依法审理徐翔、伊世顿等重大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报告还建议,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惩治刑事犯罪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等有关刑事立法,为依法惩治犯罪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司法解释,对操纵市场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罚标准等作了进一步地细化和明确,具体明确了“蛊惑交易操纵”等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罚标准等作了细化,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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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凌辰 SF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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