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郑州分行行长徐诺金:建议出台企业融资保护法

央行郑州分行行长徐诺金:建议出台企业融资保护法
2019年03月13日 16:33 中国金融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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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诺金 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这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金融发展指明了方向。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尤其是民营和小微企业经营出现较大困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为困扰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有企业家甚至将“融资的高山”,作为传统企业经营面临的新三大高山之一。

  改革开放40年来,民营、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已逐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工作。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解决好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李克强总理在多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强调,要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有效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等多项政策措施,支持企业融资需求,确保实现企业金融服务扩投入降成本目标。

  当前,国家出台的有关支持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没有强制法律效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主要原因:一方面,企业财务制度不规范,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导致银企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不敢贷款;另一方面,部分商业银行内部考核机制不健全,信贷审批权限上收,信贷风险偏好下降,企业融资困难。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缺乏对企业融资权利的保护,部分金融机构在落实国家有关支持政策时出现推诿、拖延等现象,导致企业在融资中处于被动、弱势地位。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保护企业融资权益的法律,以推动我国经济金融和谐发展。

  立法的必要性

  企业在融资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通过法律予以保护。目前,我国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借款人的权利:“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总体来看,当前没有法律对企业融资权益进行明确界定,导致银企双方借贷权利不对等,能不能贷、贷款规模大小、贷款期限长短一般都由商业银行决定,企业往往处于被动、弱势地位,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抽贷、断贷等现象。应通过法律对企业融资权进行界定,并将企业融资权上升为企业发展的基本金融权利。

  企业融资政策“落地”难,需要通过法律强制性推行。目前,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出台了多项支持企业融资的文件。这些文件均为政策指导类文件,对金融机构缺乏硬性约束,导致对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不足。如:2018年以来,国家层面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河南省有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但部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并不理想。2018年,河南省中资全国型大型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比年初下降8.5亿元,中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比年初仅增长0.1亿元。再以无还本续贷政策为例,尽管大多数商业银行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但实施效果不及预期,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普遍开展了无还本续贷业务,但业务量和规模不高;股份制商业银行基本没有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

  企业融资配套不完善,需要通过法律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需要发挥“几家抬”作用,货币政策、信贷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监管政策等多方合作,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目前,国家层面出台了很多支持企业融资的政策,但在配套机制、实施细则、责任追究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导致好政策没有真正在基层落地实施。如:缺乏对政府部门、监管机构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考核机制,导致有关单位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效率、监管质量、资产评估收费等方面对企业融资支持不足,金融机构积极性普遍不高。如能将已有或应有的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立法固化相关配套法律政策体系,并明确政策落实的法律义务,才能发挥“几家抬”合力作用,共同推动企业金融服务。

  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已取得初步成效,为制定企业融资保护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尤其是在民营、小微企业融资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2018年,我国人民币各项贷款增加16.2万亿元,同比多增2.6万亿,其中,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增加1.2万亿元,同比多增6143亿元。与此同时,我国不断加大企业融资相关立法工作,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已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行政法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这都为推动企业融资法律保障提供了基础支撑。

  建议

  综上所述,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企业融资保护法”,明确企业融资需求、供给、监管三方的权、责、利,将企业融资服务作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重心,实现企业融资权利顶层设计的法治化,确保企业融资支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建议该法可就以下内容作出规定:(一)总则;(二)间接融资支持;(三)直接融资扶持;(四)服务措施;(五)权益保护;(六)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

  《总则》中,建议明确企业融资权的法律概念,将企业融资权明确为企业发展的基本权利;明确支持企业融资的基本原则;按照业务及功能监管的模式,结合现有金融管理体制,明确保障企业融资权利的管理主体。

  《间接融资支持》中,建议一是界定企业间接融资权。明确企业具有平等获取贷款、抵押、担保和金融信息咨询服务等金融服务权利;对各资金提供方应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明确企业融资服务监管责任。对人民银行、银保监、财政部等各部委在保护企业融资权方面的监管义务进行规定,明确监管失当的责任。三是建立企业融资金融服务体系。对融资担保、信用保险、信息共享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直接融资扶持》中,建议一是界定企业直接融资权。明确企业具有平等享有发行债券、发行股票、接受上市培育等金融服务的权利。二是明确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内涵和要求。对股权、债权等金融市场发展目标、运行机制、监管要求等进行明确规定。三是明确管理部门义务。市场监管部门具有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引导信息披露,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建等责任。

  《服务措施》中,建议一是明确省市县各级地方政府在平台搭建、信息共享、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二是明确金融中介机构在资产评估、资金过桥、资产处置等方面的责任和利益边界,减轻企业融资负担。

  《权益保护》中,建议明确企业家及出资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细则,确保企业拥有依法融资、合法经营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企业收取税费,侵害企业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中,建议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以及金融机构未履行支持企业融资义务时应承担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贾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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