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谢卫:三项建议解决资管新规实践痛点

交银施罗德谢卫:三项建议解决资管新规实践痛点
2019年03月06日 09:19 投资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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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唯一来自基金行业的政协委员,谢卫对于落实资管新规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立法、做好配套安排、加强监管协调三点建议

《投资时报》记者  王悦《投资时报》记者  王悦

  在万众瞩目的全国两会上,唯一一位来自基金行业的全国政协委员是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总经理谢卫。今年,他在担任政协委员的第12个年头,就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提出多个建议。

  自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联合下发“资管新规”以来,刚性兑付、多层嵌套、资金池操作等资管行业内部的长期顽疾得到了有效遏制,为我国资管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但在新规落地和金融机构具体实践中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三点问题不容忽视

  谢卫认为,金融机构在落实资管新规的实践中存着的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首先,与上位法的一致性问题。

  从法律层级来看,资管新规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按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如果出现冲突,以《信托法》、《基金法》等法律优先。资管新规内容上虽与《信托法》、《基金法》等规定一致,但在具体操作层面还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需要进一步细化衔接,在立法配套上确保资管新规的顺利落实推进。比如,资管新规规定,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而《基金法》明确规定实际投向违反合同约定的,必须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没有任何豁免条款。资管新规的初衷是认为从高风险向低风险投资的差错比例对是投资者没有伤害的,但可能还是违背了产品向净值化发展的基本规则与要求。对于类似资管新规和上位法规定不完全一致的问题,相关部门需要仔细梳理并做好衔接,确保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其次,非银收缩过快对实体经济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资管新规发布后,虽然设置了一定的过渡期,但金融机构为了如期满足资管新规的要求,主动调整资产结构的行为还是带来了社融增速的较快收缩,并对企业的正常融资需求和实体经济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产生比较大影响的主要是两条:一是非标资产占比不得超过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由于过去没有比例限制,以基金资管为例,2017年末基金子公司管理资产规模约13万亿,其中绝大部分是非标资产,短期内压缩至35%必然会使金融机构规模被动大幅收缩。二是非标资产期限匹配的要求虽然长远有利于控制非银机构的金融风险,但实际操作非标资产以长期限为主,而资管产品的需求方以短期限为主,资管机构作为金融中介难以做到供给需求匹配,也只能被动压缩非标规模。在多年积累形成的比较大存量非标规模的现实情况上,尤其是在其它融资渠道不能同步跟上的情况下,非银部门的资产收缩必然造成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正常的金融需求无法满足,出现企业部门被动降杠杆过快,致信用违约事件激增,对经济的整体稳健运行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

  再次,分业监管框架下的监管公平性问题。

  资管新规实施后,银行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都属于资产管理机构,很多产品在本质上属性接近或相同。但在目前分业监管的环境下,由于监管机构不同,对同类型资管产品的监管实施尺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带来了监管公平性问题。比如资管新规要求摊余成本法仅限封闭式产品可以使用,具体执行中,对于同属现金管理类资管产品,证监会要求新发货币基金须从摊余成本法改为市值法,而人民银行允许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暂参照货币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又如证监会资管新规配套实施细则规定,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这一规定增加了基金资管等机构资产配置的难度,而银保监会对于由其监管的各类机构无此项要求。

  加强制度建设和沟通协调

  在谢卫看来,资管新规作为规范我国资管行业未来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后续需要有关部门及时总结实施以来反映出的各类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和沟通协调,更好实现促进行业规范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和支持实体经济的目标。

  对此,他提出了以下具体建议:

  第一,进一步完善立法,确保相关规定的一致性。

  现行的《信托法》颁布于18年前,《基金法》修订于4年前,这些年间我国资管行业发生了巨大变化。建议资管新规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性安排,在立法上加快跟进配套,对于类似资管新规和上位法规定不完全一致的问题,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仔细梳理并做好衔接。如果确定资管新规有关内容作为未来行业发展准则,那么不妨可考虑研究修订相关法律,确保法律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保障资管新规的落实推进,更好地指导今后资管行业发展。

  第二,做好配套安排,降低对实体经济冲击。

  一是建议在充分考虑实体经济尤其是民营企业承受能力,研究评估适当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的可行性,以实现非银机构渐进有序地压降现有非标规模,尽量避免短期内对实体经济的过度冲击。二是在非银行金融机构收缩较快,货币政策向企业末端传导不畅的情况下,建议可考虑加大财政政策力度,比如提前发放地方政府专项债、增强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实体力度等措施,及时对冲非银收缩的负面影响。三是建议探索设立非标资产转化为标准化资产的评级、估值和交易等官方标准,促进非标资产向标准化资产转化和市场化交易,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帮助金融机构做好资产负债匹配,更好满足投融资两端不同市场主体的需求。

  第三,加强监管协调,尽快实现监管一致。

  资管新规作为行业的重要顶层设计,在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环境下,监管机构间应进一步加强监管协调,对不同机构的同类业务、同种产品应逐渐统一监管标准。这不但有利于营造不同金融机构间公平、公开的监管环境,更重要的是有利于逐步减少直至消除监管套利,进而达到削减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成本,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的目标。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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