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担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合伙人或其他高级职务”,这条规定首次被纳入厅局级副职及相当层次职务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止情形。这是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的五类禁止情形之一。
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并非新鲜话题。在专家看来,此次新规既明确了适用的领导级别,又依据反腐败形势变化增加了新的禁止情形,体现出精准管理、从严治理的鲜明导向。
从近年来全国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相关典型案件来看,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现象既带有权钱交易、利益交换等常见腐败问题的共性特征,也随着各类操作手法的层出不穷,呈现出隐蔽化、复杂化等新特点。
违规经商背后的权钱交易
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的,往往并非有多高明的经营才能,但常常能获利颇丰,这背后离不开权力的操作和影响。记者梳理有关案例发现,直接利用领导干部自身职务便利和职权影响,在其管辖范围或从业领域,帮助亲属经商牟利,是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操作手法。
如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原书记刘川生之子曾创办一家教育科技公司,为帮助其子牟利,刘川生不仅毫不避讳采购该公司产品,还许可其借北师大之名,在全国多地开办多家挂有北师大招牌的幼儿园。
“有些牟利行为虽不在领导干部本身管辖范围内,但考虑其权力影响,不少商人同样也会买账。”一名参与多起领导干部亲属腐败案件查处的纪检监察干部说。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陕西省粮食局原局长吴新成便属此例。
早年,吴新成的妻子王某某以其妹夫的名义与他人成立房地产公司,并向该省一家煤炭公司董事长借款4000余万元,通过拍卖竞得一块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然而,由于房产市场不景气,考虑借款期限将近,为尽快脱手,吴新成便出面与该煤炭公司商议由其收购这块土地,经过这样一番操作,不但成功卖出该地块,王某某还赚了2000多万元。
除了主动利用职权帮助亲属牟利外,不少商人也看中了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通过接近其亲属主动输送利益,以便获得领导干部的特殊关照。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呼和浩特市委原书记云光中的儿子云磊利用父亲职务影响,做起煤炭生意。
在此前内蒙古掀起的涉煤领域反腐风暴中,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呼和浩特市委原书记云光中的儿子云磊,和曾长期在内蒙古任职的中国华电集团原总经理云公民的儿子云凯晨,就合伙做起了煤炭生意。
一家私企为了讨好云光中,便以低价将煤炭“批发”给云磊和云凯晨所在的公司,然而云磊的公司并无人员、设备、资金和实际经营活动,甚至买家也由这家私企联系好。云磊等人只需随便签个合同,走个手续,就能拿到数千万元的倒煤差价款,赚钱不可谓不方便快捷。当然,云光中后来也利用职权便利为该企业在多个项目上提供支持和协助。
当然,谋取利益只是领导干部纵容亲属经商办企业的目的之一。据办案人员介绍,为了洗白贪腐资金,领导干部往往需要其亲属充当白手套的角色,以股份投资、开办企业、商业合作等看似合规的市场操作行为,来掩盖其受贿事实。
如海南省供销联社理事会原主任简纯林在收受商人郑某500万元好处费时,为了规避风险,便让其儿子和其高中同学注册成立一家公司,让郑某以“投资款”的名义将资金转入该公司,以期瞒天过海。
从上述案例不难发现,违规经商背后总有挥之不去的权力身影。此次新规在聚焦厅局级及以上级别干部的同时,更突出了分类施策的导向。如规定直接明确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厅局级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辖区或任职单位(系统)、所在企业及关联企业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而对于其他级别相对较低的领导干部,规定又作出相应的宽限和调整。
“道理也很简单,领导干部的级别越高,其掌握的权力和影响力也就越大。标准越往上就越严,也体现出抓住关键少数和从严治理的导向作用。”一名专注于反腐败研究的专业人士指出。
披着“合法外衣”的资本运作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纵深推进,为了规避风险,由领导干部通过权力的软影响,不出面就达到目的,愈发成为一种常态,这也无疑加大了案件查办难度。
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的女儿便是这样的典型。在几家商业银行陕西分行间辗转任职的她,通过为银行拉存款而获得提成。
2020年7月31日,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据一家银行内部人士介绍,赵正永之女通过提成获得的金额在2000万元左右。由于赵正永本人并没有打招呼、批条子,她本人的业绩也是实实在在的,虽然拿的钱比较多,但按公司规定来看,是合规的并不违法。
但正如一名金融行业业内人士分析时指出,如果不是有一个当省委书记的父亲,仅凭个人能力,赵正永之女很难拉到这么多业务,这背后无疑还是利益输送的问题。
“这还是一种易于识别的情形,只要综合排查其社会关系就可以发现异常情况。但金融市场操作手法众多,运用各类工具和手段通过层层嵌套和设置防火墙,早已把违规行为掩盖在正常市场行为之中,让腐败行为变得难以倒查。”该人士说。
为了掩盖腐败事实,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朱慧民,就处心积虑地将职务犯罪行为与投资经营活动紧密交织起来,通过专业操作将贷款、融资、投资行为等披上“合法外衣”,涉及代持亲属数十人、隐匿资金账户近千个,资金往来关系十分复杂。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统筹指导下,综合运用“室组地”三方联动机制,才最终将此案查清。
“从此次发布的规定来看,党中央显然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尤其是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及从业行为进行专门规范。”一名证券行业研究者表示。
不同于公开的证券市场操作,由于私募基金非公开化的特点,很多时候并不需要公开披露信息,这便为领导干部的插手干预提供了便利条件。“尤其是在拿项目、募资金、搞资源这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环节,就很容易出现权力的影子。”
综合剖析各类案件的操作手法后,一名省级纪委干部告诉记者,为了达到掩人耳目的目的,有的领导干部打着股权投资的幌子,往往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让家人参与其中,并虚构合作协议和往来账目,“这不仅扭曲了原本正常的市场运行机制,还造成了资本的无序扩张。”
隐蔽变异的有偿中介服务
作为掌握大量公共资源的官员,其拥有的不只是由职务职权带来的强制力和便利条件,还附加了外人所不熟知的各种信息优势,以及在长期的工作经历中所形成的观察力和判断力。
在一名长期研究反腐败工作的廉政研究者看来,这种信息和能力上的不对称优势,往往是一种稀缺资源。亲属作为领导干部身边最亲近的人,最容易获得这些信息。领导干部也自觉不自觉地利用其亲属充当中介,为自身的非法目的抑或是有需求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类中介服务,这又成为权力变现的一种更隐晦的方式。
这一现象引起了党中央的关注,禁止开办或者合办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机构,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或者任职单位(系统)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也纳入此次的规定之中。
而从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件来看,也不乏这样的例子。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家慧的前夫刘远生,从法院系统离开后,与一名律师合作成立咨询公司,为有关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向张家慧行贿的37人中,就有24人通过刘远生来请托。收到请托要求后,张家慧便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打招呼等方式影响法院判决,仅此一项非法收受的财物就达4375万元。
针对上述腐败问题新动向,此次新规就将其列入禁止情形,并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配偶有违反上述禁业规定的,应停止并退出相应经营活动。
当然,并不是所有依托专业技能的经营活动都在禁止范围之列。此次新规也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高校、科研院所工作,以个人专利、科技成果入股或者创办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相关政策,经本人申报、组织认定,可以不列入需要退出的情形。
有专家认为,这就体现出尊重知识、鼓励创新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正常的科研转化活动与有意的利益输送行为区分开来,有助于提高政策执行的效力,避免治理范围的扩大化。“但也要考虑到执行层面可能存在的钻空子现象,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既要对关键亲属的行为边界作出界定,更要着眼于规范领导干部本身的权力行使,管住滥权逐利的手。”
(廉政瞭望)
责任编辑: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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