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丨辛继召
深圳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持续推进。7月18日,深圳市破产管理署组织起草了《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在起草说明中表示,深圳是国内最早探索设立法定机构的城市。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和深圳市已设立法定机构的做法,需要一部专门的立法对深圳市破产管理署机构的设立、职责、经费来源、主要负责人产生办法及任免、治理架构、监督机制、与相关政府部门关系边界等事项作出规定。
此外,深圳市破产管理署的设立借鉴了国外和香港地区破产管理机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仅就其基本职能作出规定。通过制定《办法》,使市破产管理署的职能以及决策、执行、监督等运作机制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提升其公信力和国际认知度,提升其在未来跨境破产协作以及相关规则制定活动中的话语权。
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中央授权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试点改革的事项之一。2021年3月1日,国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国内首家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
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深圳模式”
作为重要的市场经济制度之一,破产制度是经济运行与市场信用的基础保障。2021年3月1日,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同日,国内第一家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同时挂牌成立,从而实现个人破产案件审判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分离。
此后,江苏、浙江、山东等地陆续开始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类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引发社会广泛反响,也唤醒了相关人士对个人破产制度出台的期待。
在个人破产案件审判方面,2021年7月,深圳市中院裁定,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批准梁文锦重整计划,并终结梁文锦个人破产重整程序。这标志着我国境内第一宗破产案件裁定生效。
2022年5月,深圳破产法庭发布了《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个人破产申请,建立常态化受理机制。为防止个人破产程序滥用,防范破产欺诈行为,该意见特别提出申请人应当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有所了解掌握。此外,对于个人破产注重多重整、少清算。要求债务人应当结合自身资产状况、清偿债务能力,依法合理选择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程序清理个人债务。
完善破产事务管理
在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方面,今年初,为了规范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公开及相关活动,提升个人破产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印发《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暂行办法》,自1月10日起正式实施。
今年5月,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的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申请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交个人破产申请前,可以预约参加申请前辅导。
7月18日,为了规范深圳市破产管理署的管理和运作,深圳市破产管理署组织起草了《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有三方面职责,包括个人破产、企业破产和公职管理人等。
在个人破产方面,深圳市破产管理署承担以下个人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责:确定个人破产管理人资质,建立管理人名册;提出管理人人选;管理、监督管理人履行职责;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完善政府各相关部门办理破产事务的协调机制等。
在企业破产等方面,深圳市破产管理署承担企业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能等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职能的,应当由市破产管理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公职管理人方面,深圳市破产管理署可以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建立专业化的公职管理人队伍,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并降低办理成本。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在起草说明中表示,该署因破产改革而生,肩负着践行破产改革的使命。为此,《办法(草案)》明确深圳市破产管理署为深圳市司法局举办成立的事业单位,按照法定机构模式运作。
《办法(草案)》在规定深圳市破产管理署履行《条例》规定的有关个人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能基础上,一是明确市破产管理署承担企业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能等其他职能的,应当由市破产管理署报市政府批准;二是鼓励市破产管理署探索公职管理人制度,明确公职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案件或事项范围。
在财务和人事管理方面,《办法(草案)》明确,深圳市破产管理署可以参考国外和香港地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运营模式,参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仲裁费、调解费、谈判促进费等作为经营服务性收入的做法,实行财政核拨和市场化收入相结合方式筹措经费,逐步实现经费自筹自支。
此外,建立保障深圳市破产管理署非营利属性的规定,一是明确深圳市破产管理署应当遵循非营利原则有偿提供破产事务服务;二是对于依法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发展破产事务行政管理事业、优化工作人员薪酬激励机制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办法(草案)》规定深圳市破产管理署应当探索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社会化用人机制,根据有关法定机构的政策拟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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