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鹤祥:加紧制定征信法,加快问题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法治化进程丨两会聚焦·依法治国
记者 | 曾令俊
3月5日,界面新闻记者获悉,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白鹤祥提出了: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法》, 推动征信业在法治轨道高质量发展的议案。 同时,他还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快问题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法治化进程的议案。
白鹤祥表示,近年来,随着征信法规制度的逐步建立,推动我国征信行业取得重要突破。然而,目前我国征信业最高阶位的法规仍为《征信业管理条例》,缺少一部具有顶层设计功能的基本法,在法律层面尚存在短板,主要表现在:
一是效力层级不高;二是相对滞后于征信最新实践;三是尚未形成完整的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当前,对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尚未形成统一和完整的保护体系,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亟需针对征信全过程,进一步在法律层面作出回应。
因此,白鹤祥认为,加紧制定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法》,填补征信业的法律空白,形成“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配套制度”三位一体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对于提升征信业法治水平,促进征信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他表示,制定征信法具有现实可行性:一是有较为完备的法制基础;二是有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三是有较为广泛的实践基础。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一系列配套制度,共同构成征信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我国征信业的基础法规制度框架,为征信业制定专门的上位法奠定了基础。近几年来,《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继出台,也为征信立法提供了充分的借鉴和参考依据。”白鹤祥表示。
他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法》,主要调控或管理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及信息主体在征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明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法定地位,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生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征信立法框架。至少包括总则、征信机构、征信业务规则、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等。
二是坚持征信法定原则。征信法定包括监管法定和内容法定,监管法定方面,明确人民银行为征信业法定监管部门,优化监管职能,加强监管科技应用,完善监管框架,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是调控适度,公私兼顾。征信立法应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充分调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征信的社会效益和市场效益相统一,保障资源优化配置。
四是明确征信机构准入和管理。征信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复杂性和专业性。针对个人征信机构和企业征信机构特点,分别合理设置准入规则。
五是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在法律层面明确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各环节的业务规则,支持征信科技在征信领域应用,提升征信效率。
六是突出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主体权益是征信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征信立法要明确信息主体的基本权利,如同意权、知情权、查询权、被遗忘权等,并将信息主体权益保护贯穿征信活动的全过程。
此外,白鹤祥还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快问题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法治化进程的议案,并建议在《企业破产法》修订中完善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相关规定,运用法治化手段稳妥化解和防范处置金融风险。
他表示,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一是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立法的市场基础和舆论氛围已经形成;二是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立法的法规基础已经具备;三是国际上成熟的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立法经验可资借鉴,如美国、俄罗斯等制定有专门针对金融机构破产重整的法律规则,可以为我国构建金融机构破产重整法律制度体系提供良好经验。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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