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新老划断” 民法典施行后金融案件审理发生变化

民间借贷利率“新老划断” 民法典施行后金融案件审理发生变化
2021年01月07日 12:53 新浪财经综合

  原标题:贷款机构应披露实际利率、民间借贷利率“新老划断”,民法典施行后,金融案件审理发生变化...…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

  与《民法典》同步施行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一系列配套司法解释,包括二次修正并审议通过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在专家看来,相关司法解释的及时修订和出台是保障《民法典》落地实施的关键。

  而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后,与金融案件有关的审理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借款实际利率远超约定利率

  2021年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二审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因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而收取的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予返还。该案件的判决引起外界广泛关注。

  该案中,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为11.88%,实际利率却高达20.94%。2017年9月,田某、周某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田某、周某向中原信托借款600万元,贷款期限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田某、周某按期归还了15期本息。随后,田某、周某提前还款,实际支付本息740余万元。田某、周某认为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且中原信托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披露过实际利率,遂提起诉讼,要求中原信托退还多收的88万余元利息以及占用该资金的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还款计划表》列明每一期还款的本息合计金额及剩余本金,亦由借款人签字确认,故不存在隐瞒利率的事实,驳回田某、周某的诉讼请求。田某、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贷款机构返还84万元利息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还款计划表》仅载明每期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既未载明实际利率,也未载明利息总额或其计算方式。一般人若不具备会计或金融专业知识,难以通过短时阅看而自行发现实际利率与合同首部载明利率存在差别,亦难以自行验算该实际利率。因此,《还款计划表》不足以揭示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

  借款合同首部载明平均年利率11.88%,同时载明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借款人主张以11.88%为利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一般理性人的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应予支持。

  据此,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中原信托返还田某、周某多收取的利息84万余元。法官认为,该案例切实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具有积极作用。

  如何溯及适用成为焦点

  值得注意的是,中原信托案件发生在2017年,为何会适用于刚施行的《民法典》?在法官看来,这里涉及到《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

  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团队负责人沈竹莺解读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因此,该条款对《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具有溯及适用效力。

  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在沿袭《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基础上,吸收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扩大到“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未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

  同样存在溯及适用问题的,还有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首次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该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在其发布后的四个多月中,不少地方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按照4倍LPR进行裁决,但各地法院的解读不尽相同,出现了大量 “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有司法界人士指出,该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与“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一定程度上相违背,因而在业界和学界受到较大争议。

  破解民间借贷“同案不同判”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表示,过去四个月中,《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金融行业带来的更多的是不确定性,尤其是一些金融从业者对“同案不同判”产生迷茫。

  就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前夜,最高人民法院二次修正并重新审议通过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版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进行了“新老划断”:明确“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伍卫军指出,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本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也就是说2020年8月19日以前发生的民间借贷,不论何时起诉到法院,可以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支持(当时支持利率上限为24%,24%-36%部分如果已履行视为自然之债)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才适用新修订的司法解释,而不是一刀切依现行15.4%的上限利率进行保护。

  伍卫军认为,此前修订的司法解释中未对法律溯及适用情况作出明确,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理念,此次更正进行了纠偏,对出借和借款双方都将更加公允,双方的权益将会得到进一步保障。

  “此次修订主要针对的还是存量案件。”苏筱芮认为,“打补丁”行动无疑给市场注入一针强心剂,对一些恶意逃债者将形成有效约束。

  而对金融行业而言,后续还需要积极响应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做好客户精细化运营。而针对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区别于民间借贷从而“自主协商利率”,后续或需出台更多配套法律和细则。

  记者 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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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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