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失信执行新规: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陶凤 彭慧
去年底,王思聪、罗永浩等公众人物相继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使法律概念中的“执行”一词广泛进入公众视野。在执行工作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同时,最高法也指出,当前执行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些许问题。如何在执行过程中确保善意和文明?如何发挥律师在执行中的作用?大学生因校园贷而成为被执行人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都成为法院必须要迈的“栏杆”。
为此,1月2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规定在校学生成为被执行人不入失信名单,对过去超标的查封、乱查封进行纠正,以及宽限时间避免被执行人向“老赖”转化。
学生不入失信名单
“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甫一发布,其中关于对在校学生成为被执行人不入失信名单的规定,深受公众关注。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兆庆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一些学生因“校园贷”成被执行人而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况,从而限制乘坐火车、飞机、出入境等,由于在校学生正处于人生学习和成长的关键时期,如果不分情况和原因,一律纳入失信名单,势必会对其在校学习、找工作和创业造成严重影响,从而成为社会问题,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执行的根本解决。
实际上,国家一直以来坚持严厉打击以网络小额贷款为表现形式的“校园贷”。中国政法大学绿色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柴云乐告诉北京商报记者,部分网贷机构仍然无视相关规定,违规“校园贷”依然无法断绝,严重威胁了在校生的成长环境。
在柴云乐看来,最高法最新发布的文件最大意义在于震慑继续发放“校园贷”的网贷机构和部分放松“校园贷”风险管控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也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校园贷”,有利于合规“校园贷”强化风控,违规“校园贷”退出市场,最终维护在校生合法权益,避免“悲剧”一次一次上演。
但柴云乐强调,不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豁免,即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根据《合同法》第58条,本金也应当予以返还。他认为,政府、学校应进一步加强对在校生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禁止超标的查封
据介绍,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分为六大部分,共计22条,主要体现在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在财产变价环节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等方面。
具体来看,善意文明执行意见要求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明确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具体数额,在涉及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冻结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刘兆庆近年参与代理了部分执行案件,对于法院出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的考量,他表示:“有的法院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问题,或者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过于僵化的问题,难免会对被执行的部分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意见的出台,更多考虑到了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强调,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和抗拒执行行为,依然是执行工作的主线。
因此,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律师作为一种专业力量,成为不可或缺的角色。
“对于绝大多数执行案件来说,找到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往往是执行的基础和前提。”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进一步解释,如果找不到财产和被执行人,执行案件往往无法正常进行。从自身执业经历出发,刘兆庆也直言,律师广泛的参与执行调解,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执行效率。
失信人留宽限期
涉及被执行人主体情况方面,善意文明执行意见要求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首先,重申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这两项措施,在第16条明确不得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
与此同时,为避免被执行人成为“老赖”,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提供了宽限期。规定各地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未履行的,再采取。通过这种威慑机制,一方面可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
“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这两项措施在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这两项制度实行时间较短,一些工作机制也日益完善,特别是在精细化、精准化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规范。”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补充道。
他进一步指出,对于宽限期问题,按照规定,不是所有案件都给宽限期,这个宽限期的把握要各地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被执行人的履行意愿、失信程度来确定,相当于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威慑并督促他主动履行。
“宽限期的目的和考虑,就是让被执行人在宽限期内自动履行义务,如果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了义务,我们也就不再对他进行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了。”
另外,善意文明执行意见还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比如,公司被限制消费后,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确因为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的,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说,不存在恶意变更、规避执行的情形的话,应当予以准许。
责任编辑:张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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