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不得仅凭特约商户负责人身份证件提供收单服务

央行:不得仅凭特约商户负责人身份证件提供收单服务
2019年03月28日 11:49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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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3月28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今日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回复了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相关问题。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许多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反映出,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存在特约商户资质审核不严、注册信息不真实,机具安装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等问题,部分机具甚至被移机境外使用,为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乘之机,也增加公安机关的办案难度。

  对此,《通知》规范了特约商户与受理终端管理要求:

  一是严格特约商户审核。要求收单机构严格按规定审核特约商户申请资料,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仅凭特约商户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为其提供收单服务。同时,通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或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签约、更换收单机构情况和黑名单信息。对于同一特约商户频繁更换收单机构等异常情形的,谨慎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对于黑名单中的单位以及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单位,不得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已经拓展为特约商户的,自其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10日内予以清退。

  二是严格受理终端管理。要求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安装可移动的银行卡、条码支付受理终端(以下简称移动受理终端)时,结合商户经营地址限定受理终端的使用地域范围。对移动受理终端所处位置持续开展实时监测,并逐笔记录交易位置信息,对于无法监测位置或与商户经营地址不符的交易,暂停办理资金结算并立即核实;确认存在移机等违规行为的,停止收单服务并收回受理机具。对于连续3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要求收单机构重新核实特约商户身份,对无法核实的停止为其提供收款服务。对于连续12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停止提供收款服务。

  三是强化收单业务风险监测。要求收单机构、清算机构持续监测和分析交易金额、笔数、类型、时间、频率和收付款方等特征,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发现异常情形的,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发现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是健全特约商户分类巡检机制。对于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要求收单机构每年独立开展至少一次现场巡检;对于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要求定期采集其经营影像或照片、开展受理终端定位监测;对于网络特约商户,要求定期登录其经营网页查看经营内容、开展网络支付接口技术监测和大数据分析。同时,要求2019年6月底前对存量特约商户开展一次全面巡检。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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