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天琦:国家外汇局已处置非法外汇保证金网站600余家

孙天琦:国家外汇局已处置非法外汇保证金网站600余家
2018年12月08日 15:26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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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综合司(政策法规司)司长孙天琦图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综合司(政策法规司)司长孙天琦

  新浪财经讯 12月8日消息,以“探索金融与科技融合发展之道”为主题的2018第二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今日在京召开,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综合司(政策法规司)司长孙天琦出席并演讲。 

  以下是本次嘉宾速记整理稿件: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处置非法外汇保证金网站600余家

  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机制下,在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外汇局处置非法网络交易平台取得阶段性成效。一是关闭572家非法外汇交易网站。二是整改清退18家非法外汇交易网站(删除网站中有关外汇交易内容)。三是约谈16家非法外汇交易网站(承诺整改,删除相关外汇交易内容)。四是3家移交公安机关。

  二、我国目前尚未开放外汇保证金交易,我国境内所有提供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均为非法

  (一)定义。外汇保证金,也称外汇按金,一般指客户投资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按一定杠杆倍数在扩大的投资金额范围内进行外汇交易。

  (二)目前我国尚未开放外汇保证金市场。根据1994年《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规定,未经批准,任何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进行外汇按金交易,也属违法行为。

  (三)境外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英国、新西兰、美国等国家已开放外汇保证金市场,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但也对此实施较严格的监管。包括须申请牌照方可经营、限定杠杆率、严格机构准入管理、严格客户适当性管理等监管要求。

  三、近年来基于互联网的非法外汇保证金业务趋于活跃

  (一)境外网站向我国境内非法提供外汇保证金业务

  一种模式是,境内机构“披洋皮”在境外设立网站返程向境内提供跨境金融服务。我国有个别境内企业绕道境外获取牌照,再转以境外的“洋身份”利用互联网“返程”境内开展此业务。

  另一种模式是,境外平台通过互联网跨境在我国境内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在我国境内乔装打扮为培训公司、咨询公司等,在我国拓展市场,突破我国关于禁止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禁止性规定。有些“外汇交易平台”自称持有境外监管部门颁发的牌照(如自称已获得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塞浦路斯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牌照并受其监管等),杠杆率可达到一比数百甚至上千。

  (二)近期发现的几起典型案例

  案例1:人行中支和外汇局分局对某支付公司检查,发现其为境外多家非法黄金、炒汇类平台提供支付服务,通过虚构货物贸易,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未能发现数家商户私自将支付接口转交给现货交易等非法平台使用。客观上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对其共处罚款3044.28万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1107万元人民币。

  案例2:E平台宣称获境外监管牌照,在互联网平台上开展外汇保证金、货币指数、P2P等多种交易。平台获取交易点差,代理客户挣取返佣。2018年6月,当地公安以涉嫌诈骗对其立案侦办。

  案例3:F平台通过网站、手机APP客户端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外汇保证金交易、外汇理财产品、港美股交易、P2P理财等各类产品。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利用控制的壳商户收取境内个人人民币入金。2018年9月,当地公安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其立案侦办。

  从上述几个案例来看,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严重损害消费者/投资者利益。

    (三)各国在监管中也发现外汇保证金交易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新西兰金融市场监管局(FMA)日前发布风险提示,警告一家来自中国的零售外汇经纪商百华环球,冒用注册号,虚假宣传。

  二是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监管发现以下问题:

  1、套牌经营。有机构“克隆”正规持牌机构官方网站开展业务;短租房屋用于拍照、带客户线下参观,而后通过网上误导提供交易服务。

  2、混用业务牌照。部分机构在集团内安排多层级复杂的组织架构,各关联公司部分具有牌照,部分不具牌照,但名称类似,误导投资者。

  3、获得本国业务牌照但被外国公司实际控制。难以追查资金链条,无法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是国家互金专委会发布的关于“互联网外汇理财”平台的巡查公告,发现如下问题:

  1、业务牌照涉嫌造假,声称受权威机构监管或宣称拥有授权,实际查询信息不匹配。如亿鼎国际集团声称获得英国FCA认可并受其全面监管。但经查询,FCA的注册号显示的公司与亿鼎的信息不一致。

  2、承诺高收益,交易过程不透明。暗箱操作,蚕食客户资金。

  3、涉嫌利用“传销模式”发展客户。部分平台按层级返利方式吸引新投资者加入。

  4、打着“外汇交易”旗号,持续高额分红。由于盈利的不确定性,很可能是“庞氏骗局”。

  四、实践中还发现其他提供类似非法跨境服务的行为

  (一)居民境外购房。属于我国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交易。外汇政策也不支持,如涉及违规操作,将会予以重罚。

  (二)居民境外炒股、期货和贵金属。证监会也提示过风险,目前境内居民境外炒股只有沪(深)港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QDII)等合法渠道,其他渠道开展境外炒股,并无任何资金保障和法律保障。

  (三)居民通过互联网、APP等参与境外赌博、赌球。 苹果公司在应用商店中上架赌博应用程序(APP),通过该APP提供跨境赌博服务。据外媒报道,2018年8月苹果公司在其应用商店中删除了25000个赌博应用程序。

  五、 FinTech对跨境金融服务具有“双刃剑”作用

  (一)FinTech可以冲破市场壁垒,促进金融市场开放。有利于推动金融创新,交易更加快速、便捷、安全,也有利于实现“普惠金融”。利于促进形成更加一体化的全球金融市场。

  (二)FinTech发展,也会助长跨境违法违规金融服务,导致风险跨境传染。近年来,基于互联网的跨境非法金融活动持续活跃。比如:澳大利亚金融监管部门去年以来让苹果公司、Google下架了300多个APP应用软件,主要是涉及有些公司未经过市场准入就向澳大利亚居民提供金融服务。此外,俄罗斯央行关闭了400多家网站,因为这些网站违规向俄罗斯居民提供金融服务。

  六、亟需提高跨境金融服务监管能力

  (一)初期可要求外资以设立商业存在方式提供金融服务。作为服务接受国,出于维护本国市场开放程度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初期可要求外资向本国提供金融服务必须设立商业存在、开展金融服务必须经过许可等。

  (二)中长期来看,需逐步提高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开放水平,同时完善建立一套与开放程度相匹配的监管体系。要强调互联网虽然无国界,但是金融牌照必须有国界,跨境金融服务不可“无照驾驶”。

  (三)加强跨境金融服务的全球治理。要强调交易留痕,境内境外穿透式监管,线上线下穿透式监管。要在双边和多边层面,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探索形成全球最佳监管标准,防范监管套利。

  (四)FinTech创新要有底线。SME、征信、侨汇。

  再次风险提示:

  一是1994年,相关法规已明确我国境内禁止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目前境外公司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提供外汇保证金交易,是非法的。

  二是2018年9月,人民银行、公安部、外汇局公开发布风险提示,再次强调外汇保证金交易在我国境内为非法,警示公众不要参与此类平台交易,避免财产损失。

  三是互金协会也已先后两次发布关于警惕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的风险提示,提示公众避免财产损失。

责任编辑:谢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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