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资行境外融资有望放宽 金融开放推高外债需求

境内外资行境外融资有望放宽 金融开放推高外债需求
2018年11月27日 07:02 21世纪经济报道

  境内外资行境外融资有望放宽 金融开放将推高外债需求

  本报记者 黄斌 北京报道

  11月26日,发改委公布《关于境内外资银行申请2019年度中长期外债规模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8〕1482号),要求境内外资银行申报2019年度(2019年4月-2020年3月)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申报材料于2月15日前送达发改委外资司。

  文件称,发改委将根据经济金融形势需要,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境外融资借用外债规模,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同时,引导外资银行外债结构优化、投向合理、效益提高。

  “我国对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实施总量管控,防止游资等热钱流入对国内资本市场带来冲击;同时也鼓励境内外资银行通过合规的境外融资吸引外资投资,支持国内经济发展。”东方金诚首席金融分析师徐承远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称,境内外资行海外融资需求,主要取决于成本和便利性以及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从现实情况看,目前需求并不强劲。

  在外资行人士看来,尽管现阶段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的中长期外债(1年以上)规模有限,但随着金融业加速开放,境内外资行对外债的需求有望提升。

  境内外资行外债规模有限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的管理,发改委与外管局根据期限的长短各管一块: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核定发生额;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下的短期外债,由外汇局核定余额。

  据发改委上述文件,境内外资行的外债主要有两种调整需求:规模调增和规模调剂。

  “调增就是今年的外债额度不够用了,可以向发改委提出把额度调高的申请;调剂就是一个地方的分行额度有盈余,可以把这部分额度给另一个需要额度的分行使用。”11月26日,一位外资行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

  据文件要求:“对规模调增的部分,境内外资行需在12月31日前,通过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改委申请调增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对规模调剂的部分,外资行各境内分行2019年度中长期外债规模可相互调剂使用,调剂情况由境内主报告行抄报我委备案。”

  目前中国官方并无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的具体统计数据,但据记者了解,规模颇为有限。

  “银行考虑外债的期限需要跟实际业务的期限相匹配,不是借钱进来才找业务,而且外资银行超过一年期的贷款不多。”某总部位于欧洲的外资行公司业务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现在境外资金成本不低,如果换成人民币就更高,所以要寻找能配置的外币贷款才能体现优势。”

  “从总量来看,境内外资银行海外融资规模较小,据可获取的数据显示,2016年国家发改委批复境内96家外资银行中长期外债规模为200亿美元。境内外资行海外融资需求主要取决于成本和便利性以及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徐承远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境内外资银行从境外融资主要通过母公司增资、借款(包括分行形式存在的境内外资银行向总行拆借)等渠道,较少通过海外发债方式融资。

  外管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债券负债余额为2019亿美元,但基本为中资银行及海外分支机构在境外发行的各币种债券。

  Wind资讯数据显示,目前仅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在中国台湾OTC市场发行了0.55亿美元浮动利率票据。

  “我国资本跨境流动短期内不会完全放开,境内外资银行海外融资总量控制仍然存在。同时,境内外资银行整体业务开展尚不充分,对资本需求也没有那么迫切,预计明年海外发债规模大幅增加可能性不大。”徐承远说。

  金融开放有望推高外债需求

  “今年以来,多项放宽外资银行准入的政策陆续出台,但中长期外债规模申请的工作每年都会进行,本次通知在时间要求和内容方面没有明显调整。”徐承远表示,单纯从文件表述看,难以看出发改委对境内外资行外债管理有宽松的迹象。

  但与往年不同的是,中国监管层正在大力推进的金融市场开放,有望推高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需求。

  银行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末,外资行在华设立41家外资法人银行、115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6家代表处,营业性经营机构1005家,在华外资行资产总额同比增长7.56%。

  “在新一轮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的背景下,进入中国境内展业的外资银行数量会逐步增加,未来外资行整体的外债规模将有望随着外资行业务开展而水涨船高,发改委批的额度未来也有望逐渐增加。”前述外资行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上述人士还表示,国内监管部门对外资银行的外债管理较为审慎,“借来的中长期外债一般只能用于国内客户的外币贷款,而这方面的业务规模很有限,导致境内外资行外债规模有限。”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规定:境内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还本付息不得购汇。该管理办法于2004年颁布。

  “考虑到目前人民币汇率压力较大,如果放开这方面的限制,允许外资行结汇,或可对汇率构成一定支撑。”前述外资行人士说。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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