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盘和林
公司治理制度是管理企业的基石,但董事会制度并不代表董事长“一家独大”,董事长不受制衡并非真正的公司治理制度。
据界面新闻披露,金立集团董事长刘立荣在赌博上输了超过100亿,股东们推测,刘立荣在挪用公款的数目可能在60亿左右,但赌博地点不是在香港、澳门,而是在塞班。也正是这位董事长,让一个2017年上半年还盈利7.6亿人民币的公司,在一瞬间走向破产边缘。
实际上,近年来发生的董事长滥用职权,侵吞公司、国家及公众利益的事件并不少。2017年8月,经证监局调查,金洋新材实控人彭华实际挪用公司资金1918万元,被证监局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年5月,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覃道雄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人民币60万元。2014年5月,原广西玉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卢某海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的确,我国法律制度赋予了董事长极高的权力。董事长的法律地位决定了他的职权,而董事长的职权则反映了他的地位。
在我国,虽然新的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董事长是公司唯一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在原公司法的影响下,以及各家公司潜移默化形成的理念中,董事长依然是公司唯一的法定代表人,拥有法定代表权。
我国公司法还指出,董事会在董事长及其制定的副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才会召开,这就给董事长一定的董事会会议召集权。新公司法还赋予了董事长检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甚至对外代表公司等权力。
然而,权力越大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肆无忌惮,越大的权利越应该得到更为全面的监督。所以,笔者认为,虽然董事会制度是现代公司治理治理的一个关键因素,很大程度上是有董事长决策并运行,但并不代表董事长可以不受制衡,我们需要加强董事长职权行使监督机制,将董事长的权力关在“笼子”里。
首先,要完善股东对于董事长的监督制约。
股东是公司财产的提供者和公司股权的所有者,而董事长滥用职权获取利益的最直接受害者就是股东,所以,股东大会作为公司财产的提供者和公司股权的所有者,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董事长进行监督制约。
虽然由于股权多元化的原因,让所有股东不可能都参与到公司的具体经营和治理,但是股东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依然必须受到充分尊重和有效保护,要让股东大会真正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和主要决策机关。股东是与公司利益联系最为紧密的群体,他们具有监督董事长乃至公司经营的积极动力,所以要强化股东对于董事长的监督制约。
其次,要让被边缘化的监事会真正发挥监督制约的作用。
受到我国的历史原因和体制因素的影响,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着徒有虚名的现象,所以,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监事会制度,改变现有董事会与监事会权利并行的做法,提升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改进和完善监事会这一专门监督机构的构成和运行机制,强制要求监事会人数底线,扩大监事会规模,合理设置监事会人员结构,例如职工代表、财务、审计等。
最后,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董事会内部也应当对董事长的职权行驶进行监督和制约。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就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那么就应当受到董事会的监督。公司要普遍设立独立董事制度,通过聘请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与公正性,而且,还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审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长进行业绩评价等,共同履行公司内部监督职能。
公司治理制度是管理企业的基石,但董事会制度并不代表董事长“一家独大”,董事长不受制衡并非真正的公司治理制度。对董事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就是在调整与管控企业的大脑,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未来生产经营发展的方向、速度和质量。借用著名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孟德斯鸠的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利的人使用权利,会一直到需要遇到边界的地方才会休止”,所以我们必须要通过有效的监督制约制度将董事长的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样才能让其更好的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
(本文作者介绍:知名青年经济学者,著名财经评论员)
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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