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房地产税立法在本届人大任期之内应该能启动

贾康:房地产税立法在本届人大任期之内应该能启动
2019年08月07日 15:07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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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贾康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贾康

  新浪财经讯 8月7日消息,由观点地产机构主办的“2019博鳌房地产论坛”于8月6日-9日在海南举行。主题为“重构与平衡 地产的多维世界”。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贾康出席并发表演讲。

  贾康表示,房地产税立法的整个立法过程要多长时间才能完成现在不好预测,权威的信息是,房地产税在本届人大任期之内应该看到它的启动,还剩3年多点的时间。

  他表示,我国的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虽然不叫国有制,但也是公有制。所以目前农村不在房地产税征收的考虑范围内,房地产税如果真的完成立法,肯定一开始就是把农村区域排除掉了,先不考虑。

  以下为文字实录:

  贾康: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我就按照会议主办方给我出的题目谈一些基本的看法。首先我还是愿意先强调一下我个人发言的定位。前几天无意中有一个我在微博上转发的关于中国收入分配和财富配置的消息,后来成为了热点,有人评论说我是财政部高官,转发这个消息有什么样的目的,有人加以抨击,说作为一个公知怎么能传谣。其实这两个定位,我想必须要澄清一下,我在财政部系统工作多年,但我从来不是公务员,按照严格的表述,不是官员。

  虽然按照人事管理,事业单位在改革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它必然要有一个行政级别,我曾经在这个行政级别上被定为司局级,但是在财政部里绝对不是高官的概念。我所发表的看法跟我过去工作过的系统的官方的观点和态度毫无关系。

  另外一个,说到公知,我个人的理解,中国社会似乎把这个概念有污名化的倾向,说起来好像是一些很偏激的人发表观点。我理解的公知应该是具有严谨的学术态度和社会责任感,能够独立思考,能够形成对社会有建设性的观点的学者,我是愿意以这样一种定义的公知来把自己作为学者定位,来发表看法,先向各位表明一下自己的立足点。个人是独立思考,对自己的观点要负责任的。

  今天这个题目其实是各位朋友多年关注的问题,社会上也有多轮的热议。中央的态度,最权威的信息源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60条,就是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及时推进改革。这个房地产税的立法,指的是不动产住房保有环节上要从原来的无税变成有税的状态,而立法先行、税收法定,这是确定的基本原则,必须要走完立法程序,它才能考虑怎么开征的问题。

  在此之前,中国在改革试点过程中有物业税模拟空转,后来又有上海、重庆的两地房产税在本地试水,包括住房保有环节税收要从无到有,在中国境内实际操作的全面的具体的实验。现在最权威的官方信息是说,这样一个改革的立法要在本届人大任期之内完成。

  本届人大现在已经运行了一年半以上,还剩下3年多一点的时间段里面,按照人大明确给出的信息,它要启动这个立法。启动这个立法的标志应该是进入一审,然后讨论多年的法律的草案应该公之于众,接受所有社会成员提出意见建议。然后要有它的比较规范的二审、三审程序,一定要把这个程序走完,按照过去的经验,最大的可能性会出现非常激烈的观点的碰撞、争议,不排除进入四审。整个立法过程要多长时间才能完成,现在是不好预测的,现在只能说权威的信息是说房地产税在本届人大任期之内,也就是还剩下3年多一点的时间里面,应该看到它的启动。

  这样一个官方的信息来回应房地产税来了吗,我觉得还过于简单。实质性提出这个问题,要继续讨论的是怎么样大家一起关注这样一个重大的中国的制度建设、制度创新问题,怎么样能够通过全社会的参与,按照走向共和这样一个辛亥革命的时候就确立的我们要现代化的导向和原则,形成一种合理的、社会可接受的中国这样一种房地产税的制度框架。

  我的理解是,要寻求最大公约数,显然不同意见的所在都有,我这些年作为研究者一直强调这个税制的改革势在必行,中国要走向现代社会,必须构建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必须打造现代税制。而现代税制里边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逐渐提高直接税比重,而提高直接税比重里边的制度建设是完全无法回避房地产税怎么样出台,怎么样优化的改革问题。

  有的反对意见说到的是它的法理依据问题,有的反对意见是说处理不好会天下大乱的问题。法理依据我后面要专门说到,所谓这个天下大乱的风险也有它的社会内核。

  改革的社会可接受,我们就必须考虑,要坚定不移地在改革开放道路上去实现中国的现代化,那你就必须把改革具体的方案尽可能地处理好,让它有社会可接受性,让它有更高的水平,处理得好,不会天下大乱,反而会解放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的进步。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是要靠改革来提供制度保证的。在这个大的前提下,我就要特别强调一下它的合理性问题。

  我注意到几年来有一个段子在网上反复出现,这个段子很多人看了以后也觉得说的很能引起共鸣,我念一下,研讨会上有一个社科院的学者谈房地产税,听众中提出问题,第一,到底是房地产税,还是房产税,如果是房地产税则没有道理,因为土地不是我的,是国有的,你没有道理向我征税,如果是房产税,我只是租用国有土地70年在上面建房子,征税必须去掉土地的价格。他连续有好几问,我先回应一下这个第一,显然他问的就是法理依据能不能夯实,在我参加的讨论里面,不仅是民间有这样的说法,在一些学者中间,包括相当高层的领导同志都有这方面的疑问。我个人认为这个第一问里面可以从四个层面来回应一下。

  到底叫房地产税还是房产税,这个不重要,这个称呼在我们过去就有演变,物业税、房产税、房地产税的概念都用过,国际上更是五花八门,美国把这个税称为一般而言的财产税,实际上财产税包括的更广泛,但是他们就约定俗成。但是有的地方把它称为不动产税。在美国所称的财产税到了英国它称为市政税,在日本它被称为固定资产投资税,建立住房必须要有固定资产的投资。

  这些概念你要抠起来,它的严谨性都可以找出毛病来,但实际上讲的是一回事,所以概念不是实质性的问题,就是这样的一个税,它落在包括住房在内的不动产的保有环节或者持有环节上,它这个依据是不是在法理上能够得到论证,得以成立。

  接着他再问,如果说土地不是我的,是国有的,你有没有道理向我征税?这个问题要看一看国际经验,很多人说国外有这种税收,是因为人家是土地私有制,中国很明确,所有的建成区都是国有,没有土地私有制,在农村是集体所有,虽然不叫国有,但也是公有。

  农村现在不在我们的考虑范围内,这个税如果真的完成立法,肯定一开始的形态就是把农村区域排除掉了,先不考虑。所有的建成区,我们的城镇和工矿区域,土地的终极所有权是国有的,它是不是形成硬障碍?从国际经验来看,没有任何依据证明这是硬障碍。

  比如说工业革命的发祥地、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它的土地制度既有终极产权是国有的,也有终极产权是公有的,也有终极产权是自然人形态的,是私有的。但是它在这个终极土地有公有私有国有、非国有的情况下,它普遍开征的不动产税不区分产权,它在具体的房产的持有者和土地产权所有者之间有一个区别,一种是说住房的主体,有房产证的主体,他的房产和他的地产是打通的,不用讲任何条件,没有任何可考虑的其他因素,就是他持有,这是典型的私有从房到地。

  另外一种大量存在的是要签一个契约的,自己住房下面的地皮,他持有使用权,而没有最终产权,这种情况大量存在。英国的土地有国家的,有皇室的,有地方的,有公共团体的,也有私人的,大量的住房是土地所有权在别人手上的,但是它的税收一视同仁,不加区别,这是基本的国际经验。

  英国把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和它的使用权的分离可以处理到最长的时间段是999年,已经高度的虚化了最终产权的意义,但是法律上又是非常清晰的。

  当然从改革的逻辑来说,我们也可以说80年代就在强调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国有企业为什么要搞两步利改税?国有企业是有相对独立物质利益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你持有的这个国家最终产权,并不妨碍你出于自己的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参与竞争,而竞争环境必须公平,所以当时说必须通过两步利改税把国营企业和其它企业放在一个一视同仁的税收环境里面,这才有一条起跑线的公平可言。

  现在我们可以讲如果说房产的持有者下面的地皮最终产权不在他手里,但是他有了这个地皮,他就有了由于个地皮支撑起来的不动产所带来的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如果我们通过法律程序认定这种独立的物质利益有合理性,就可以用一种税制做这种调节,这就是一个基本的道理。

  新浪声明:所有会议实录均为现场速记整理,未经演讲者审阅,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责任编辑:陈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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