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管理不善丢失许可证 中国人寿一支公司被罚1万元

因管理不善丢失许可证 中国人寿一支公司被罚1万元
2023年04月11日 18:54 金融一线

  4月11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长治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银保监罚决字〔2023〕4号)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顺县支公司因管理不善丢失许可证,被监管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以下为长银保监罚决字〔2023〕4号原文: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顺县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兴华街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贾斌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顺县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顺县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因管理不善丢失许可证行为

  2022年5月,中国人寿平顺县支公司张玉清在缴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平顺县北社乡营销服务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导致流水号为0184883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

  上述事实,有《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平顺县支公司北社乡营销服务部经营许可证遗失的情况报告》(国寿人险长发〔2022〕123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平顺县北社乡营销服务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声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3号)第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的规定。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3号)第十八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中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长治监管分局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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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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