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24-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张雯、长春百盛天启经贸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被执行人就公司与长春市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上述相关案件的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9月4日披露的《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2)、2019年4月4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2019年7月12日披露的《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2019年9月12日披露的《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2019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7)、2022年6月16日披露的《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2023年1月6日披露的《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2023年2月2日披露的《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最新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京02执恢414号之一)及《执行裁定书》((2023)京02执恢414号之二,以下合称“《执行裁定书》”)。根据《执行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前期已查封的被执行人长春百盛天启经贸有限公司购买的吉林省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南关区幸福街1548号中化吉林地质勘查院南部新城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25#)方案调整25号楼,楼栋四角号码4-107/22-15,房间号101在建工程(以下简称“查封财产”)先后进行拍卖及变卖,因无人竞价而流拍。根据公司的申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查封财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作价人民币1,667.429736万元交付公司,抵偿被执行人对公司所负的部分债务,上述查封财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执行裁定书送达公司时起转移。此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长春百盛天启经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12919万元,扣除执行费后,已发还公司。
因除上述已抵偿的查封财产及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雯、长春百盛天启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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