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炮台支行终止营业的请示》(瓦长银字〔2024〕62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炮台支行终止营业。
二、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炮台支行的业务并入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虎屯支行。
三、机构终止营业后,原址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金融机构。
你行应自收到此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许可证缴回我局;逾期不缴回的,由我局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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