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庚南:既要劝人避“坑”,更要及时“填坑”

2024年05月29日14:42    作者:李庚南  

  意见领袖 | 李庚南

  有一首歌叫《城里套路深我想回农村》,它唱出了无数被套路者的心酸。殊不知,套路处处都在。有江湖的地方就有套路, 就有“套路贷”的魅影。而且,“套路贷”创新迭出,花样层出不穷,防不胜防。

  日前,针对“套路贷”的新变种“套路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防范“套路运”“套路贷”等各类形式诱骗贷款的风险提示》。金融监管总局提醒包括求职者在内的广大消费者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审慎决定是否需要办理贷款业务。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拒绝各类广告话术诱惑,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高薪酬待遇、高回报承诺、贷款购买货车“零首付”等保持警惕。审慎评估自身还贷能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决定是否需要办理贷款业务。二是订立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警惕不断花样翻新的格式条款陷阱,不在他人的诱惑或催促下贸然签订合同,不随意授权他人代为办理,防止误签、误贷等导致财产损失。三是办理贷款前要确认贷款机构是否具备放贷资质。避免从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机构办理贷款或者具备资质的机构超经营范围办理贷款。四是使用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及其他线上平台时应谨慎操作。不轻易勾选“领取保障”“自动续费”等选项,避免因为一时大意而开通平台关联的贷款业务。五是警惕“免费”“零首付”“限时”等营销词汇和宣传套路。注意识别非法金融广告,警惕不当诱导,拒绝过度负债,培养理性消费观念。

  所谓“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或借助公权力、暴力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而“套路运”则是“套路贷”在汽车消费领域的变种。一些诈骗团伙利用求职者“急于找到工作”的心理,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高薪招聘”“实习”等虚假信息,如成立空壳货运公司,用精编的话术诱导应聘司机申请贷款购车“入职”或缴纳加盟费,并布贷款购买货车“零首付”的虚假宣传。应聘司机提车后却遭遇接活难、退车难、退款难,最终因未获得预期收入却背负大额债务。类似骗局还有假借招聘之名诱骗求职者以职位需要、培训费、材料费、保证金等名目收取各类费用,甚至诱导求职者通过贷款平台贷款支付相关费用。

  “套路贷”最常出没的地方:一是“房贷”。套路贷团伙一旦盯上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名下的房产,就会通过虚增债务等方式,让受害人将房产作为抵押,最后以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方式占有受害人的房产。二是“车贷”。套路贷团伙往往以“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等幌子诱骗受害人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之后再以种种手段造成借款人被动超期、违约,并以此为由,强行扣车、拖车。三是“民间借贷”。套路贷团伙在锁定诈骗对象后,往往会精心设计骗局,让被害人以民间借贷形式向其借款,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后,再层层加码、虚增债务,最后通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手段逼迫受害人还款。四是校园贷(裸贷)。套路贷团伙瞄准在校大学生超前消费等心态,以无抵押、秒贷到账为诱惑,诱使大学生借款消费。借款人一旦不能到期还款(即使能到期还款,也会设计种种骗局让借款人被动逾期),套路贷团伙则会采用软硬兼施的方式向借款人讨债,并通过转单平账等方式,诱骗借款人借新还旧,层层垒高债务。其中裸贷模式多以女大学生为犯罪对象,在借款人还不出钱时,便要求借款人拍摄裸照或者录制不雅视频,作为延长还款期限的条件,并索取高额利息。

  各种“套路贷”存在的基本逻辑是信息不对称,是消费者金融素养缺乏与诈骗团伙处心积虑“谋财”的不对称。实际上,在信息不对称或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能会利用这一优势来损害信息劣势的一方,而金融消费者面对套路贷团伙显然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因此,为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努力消除金融活动中存在信息不完全或者不对称的情况及因此导致的交易不公,就需要通过监管来纠正或消除市场缺陷。国家金监总局及时就“套路运”“套路贷”等诱骗贷款形式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正是缓解市场信息不对称、纠正市场缺陷的应有之举措,充分体现了监管为民、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担当。

  但是,面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各种“套路贷”骗局,监管的脚步显然不应止于风险提示。单纯的劝阻、风险提示并非治本之策。劝阻100个、1000个人避“坑”,不如及时把“坑”填上!

  诚然,通过向消费者发出风险提示,及时劝阻消费者避开各类贷款诈骗陷阱非常必要;通过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增强居民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和契约精神、让消费者学会保护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义深远。但作为监管者,应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通过依法严格监管,有效遏制各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金融欺诈、金融虚假宣传、过度营销以及侵害消费者隐私等行为,铲除“套路贷”生存的土壤和空间;而不是简单地强调“买者自负”,让消费者去面对和承担风险。尽管这将是一项艰巨的、旷日持久的事情,但应该是监管的使命所在。

  如何及时“填坑”,铲除“套路贷”的生存土壤,构建严密的防范诈骗网?笔者以为,核心是要真正落实“凡是金融均需持牌、纳入监管”的要求,按照行为监管的模式与理念,厘清监管边界,弥补监管短板,填补监管空白,让各类“套路贷”金融诈骗行为无所遁形!这是一项需要多部门协同的金融综合治理任务。需要在新的金融监管框架之下切实厘清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相互之间的协同。

  首先,网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科技手段,及时、实时监测和甄别各种涉嫌金融诈骗的宣传广告,把好线上关口。实际上,各种金融诈骗行为往往头顶各种具有诱惑力的APP出现。各种“套路贷”大多藏在各种APP背后。因此应把好这一入口,从源头上强化对“套路贷”之类的金融诈骗活动和行为的治理。

  其次,市场管理部门应加新注册企业的事中、事后各环节的把关和跟踪,有力有效地打击各种披着合法市场主体的套路贷团伙。对企业名称或业务内容涉及金融类内容的,应审慎对待,加强与相关金融部门的沟通。应加强对注册企业时候的跟踪监测,切实了解注册企业的实际展业情况。防止各种打着科技公司名号、实际从事套路贷等金融诈骗活动的经营行为。关键是要处理好“放管服”的内在逻辑关系,放松市场主体注册审批但不能放弃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管理。

  第三,金融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为监管体系,按照“凡是金融均需持牌、纳入监管”导向,厘清监管边界和监管职责。努力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要走出传统的机构管理模式。不仅要强化对正规金融领域的监管,采取有效手段消除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对消费者的侵害;而且要按照行为监管理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各种非正规金融领域的金融行为与活动纳入自身监管的职责范围。当前,应聚焦于对各类贷款中介机构的持续整治。实际上,各种“套路贷”诈骗活动往往与各种贷款中介密切相关。因此,要把对贷款中介机构的持续整治作为打击“套路贷”的有效切入口。不仅要杜绝金融机构与贷款中介的合作,更要按照穿透监管要求,及时协同公安等部门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活动予以规范、取缔。

  必须正视的是,在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相互交织、渗透所构织的金融体系下,在资本逐利性驱动下,“套路贷”等金融诈骗行为会像病毒般不断快速复制。而缓解或消除“套路贷”的根本路径,一方面,在于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消除信息不对称,提升金融服务透明度和普惠性,提升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铲除其生存的土壤;更为重要的是,要构建疏而不漏的金融监管防护网,监管要真正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关键是“要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归属认领和兜底监管机制”。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责任编辑:刘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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