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基本情况
嘉士伯国际有限公司CARLSBERGINTERNATIONALA/S(以下简称“嘉士伯公司”)作为原告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拉萨中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原告向拉萨中院请求判决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作为被告方之一向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返还分红款9500万元;罗希先生作为被告之一对共计1.9亿元的款项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2024年2月20日,公司收到拉萨中院通知,主要内容为:原告嘉士伯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大川高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本案案号(2024)藏01民初10号。
关于本案相关内容请见公司于2023年9月5日、2023年10月16日、2023年11月17、2024年2月3日、2024年2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2023-096、2023-110、2024-015、2024-019)。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4年3月12日,公司收到拉萨中院通过电子平台发送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2024)藏01民初10号。
(一)嘉士伯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主要内容如下:
1.撤回对原被告一深圳市金脉青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被告七四川省大川高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2.本案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决被告一西藏发展向拉萨啤酒返还依据2018年分红决议所分得的款项9500万元”;3.本案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决被告一支付9500万元的资金占用费,以9500万元为基数,自收到款项之日起(暂以2018年7月5日起算,以法院调查核实的情况或司法审计数据为准)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2月21日,9500万元的占用费暂计为24,644,041.08元。”4.本案原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决被告二至被告五对上述119,644,041.08元的款项返还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原诉讼请求第四项变更为:“判决被告一至被告五承担本案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维权费用”。
(二)《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CARLSBERG INTERNATIONALA/S(嘉士伯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Ulrik Andersen 先生, 职务:董事长
被告一: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希,职务:董事长
被告二:罗希,任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杨秉峰
被告四:马高翔
被告五:索朗次仁
第三人:西藏拉萨啤酒有有限公司
案由: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2.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西藏发展向拉萨啤酒返还依据2018年分红决议所分得的款项9500万元。
(2)判决被告一支付9500万元的资金占用费,以9500万元为基数,自收到款项之日起(暂以2018年7月5日起算,以法院调查核实的情况或司法审计数据为准)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2月21日,9500万元的占用费暂计为24,644,041.08元。
就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诉请,被告一应付(暂计)119,644,041.08元。
(3)判决被告二至被告五对上述119,644,041.08元的款项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4)判决被告一至被告五承担本案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维权费用。
三、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2024)藏01民初10号。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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