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含本数)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3883号01栋7楼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汪东颖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8日(星期一)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9人,代表股份数为513,318,4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4984%。截至2023年12月18日,本公司共有股东人数30,387名,其中机构股东人数4,867名,个人股东人数25,520名(不包含融资融券股东人数)。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为410,094,9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9.158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03,223,5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395%。
4、中小投资者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03,224,5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39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1%;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03,223,5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395%。
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议案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3,317,7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3,223,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10,657,6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16%;反对2,660,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84%;弃权5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0,563,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23%;反对2,660,8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77%;弃权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伟涛、梁嘉怡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代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